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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消费者评价利益的权利保护模式及规则构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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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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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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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39-51,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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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数据权属及利用规则研究”(20BFX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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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消费者评价利益不同于作品利益或数据利益,是由消费者专属享有并受其自由支配的言论自由,是消费者精神劳动创造成果的再现,也具备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消费者评价利益在既有行为规制框架内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还存在部分缺陷,突出表现为将主体性利益客体化对待,并排除消费者的请求权,故既有行为规制框架不足以全面保护消费者评价利益。由于消费者评价利益对消费者极端重要且易受侵害,有必要将其法定化为消费者评价权。短期内,消费者评价利益可“寄生”于消费者批评监督权中获得保护;从长远来看,应通过行为规制与权利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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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者评价
消费者评价利益
消费者评价权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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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umer review
consumer review interests
consumer review rights
freedom of 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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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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