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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10条的修改、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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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红彦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42-46,共5页
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10条没有对直接投资股息和间接投资股息的征税予以区别,从而无益于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同时不符合税收中性。我国虽然在税收协定的实践中规定了对跨国股息的间接抵免,但由于国内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这... 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10条没有对直接投资股息和间接投资股息的征税予以区别,从而无益于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同时不符合税收中性。我国虽然在税收协定的实践中规定了对跨国股息的间接抵免,但由于国内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如果我国确立起母子公司的间接抵免制度,在该制度能否适用于外国公司在境内常设机构的问题上需要谨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协定 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 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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