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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管辖权项目涉外专属管辖之争及中国因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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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阳 《时代法学》 2022年第5期91-102,共12页
对于涉外专属管辖问题,海牙管辖权项目不仅存在涉外公司诉讼专属管辖“立”与“破”的分歧,出现国际知识产权传统纠纷和国际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之争,而且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专属管辖呈现“赘余说”和“维持说”两种立场。早在二十二年前... 对于涉外专属管辖问题,海牙管辖权项目不仅存在涉外公司诉讼专属管辖“立”与“破”的分歧,出现国际知识产权传统纠纷和国际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之争,而且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专属管辖呈现“赘余说”和“维持说”两种立场。早在二十二年前,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6条提议涉外公司诉讼和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适用专属管辖,但至今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仍未予以调整。我国对涉外公司专属管辖宜采取“原则+例外”的立场。原则上,一般涉外公司诉讼采取特别管辖,但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公司诉讼以及《公司法(修订草案)》需经行政批准、国家出资公司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事项适用专属管辖。我国有必要增补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诉讼法上专属管辖的法定类型,此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专属管辖 海牙管辖权项目 涉外公司诉讼 国际知识产权 外国判决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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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继承事项的协议管辖:欧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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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阳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63-71,107,共10页
涉外继承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向欧盟涉外家事管辖权领域渗透的典型范例。欧盟不仅彻底打破了涉外继承纠纷管辖性质的专属性,而且逐步颠覆了涉外家事诉讼不得援引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之传统立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促进人的跨国自由流动... 涉外继承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向欧盟涉外家事管辖权领域渗透的典型范例。欧盟不仅彻底打破了涉外继承纠纷管辖性质的专属性,而且逐步颠覆了涉外家事诉讼不得援引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之传统立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促进人的跨国自由流动,《罗马条例Ⅳ》不仅在第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且在第9条引入涉外继承默示协议管辖。欧盟同一制继承理念意味着不动产和动产在内的整体继承事项均属于涉外协议管辖的客体,以避免继承的碎片化。欧盟涉外继承协议管辖的条件不同于其他涉外家事协议管辖条件,体现了基于法律选择而选择法院的特征。涉外继承主要涉及私人权利,与国家重大政治、经济利益和公共秩序等联系较弱。目前,我国已允许家事财产争议适用协议管辖,继承诉讼同样涉及家庭财产的处理与分割,所以,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引入我国涉外继承管辖权领域并无不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继承 涉外协议管辖 《罗马条例Ⅳ》 涉外专属管辖 欧盟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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