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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外腐败行为法》评析——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功能协同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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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雷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9期68-72,共5页
《涉外腐败行为法》是美国国会于1977年制定,并于1988年和1998年两度进行修订的涉外反贿赂法案。该法案主要由会计条款和反贿赂条款组成,法案主要是针对美国在境外的公司和个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向外国官员贿赂进行定罪法律规范,同时还... 《涉外腐败行为法》是美国国会于1977年制定,并于1988年和1998年两度进行修订的涉外反贿赂法案。该法案主要由会计条款和反贿赂条款组成,法案主要是针对美国在境外的公司和个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向外国官员贿赂进行定罪法律规范,同时还要求具有公共贸易供应职能的公司在财会做账、账册、记录和内部控制方面达到规定的标准。该法案在客观上推动了世界其他国家制订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也促进和推动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特别在制定区域性和全球性反腐败公约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对我国完善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有借鉴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法案 涉外反腐败 商业贿赂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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