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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领域及其界定——对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自由原则的重新诠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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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丙强 《浙江学刊》 CSSCI 2003年第5期71-76,共6页
密尔通过自由原则来界定个人行为的自由领域 ,将个人的行为分为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 ,并以此作为社会是否可以干涉个人自由行为的一个基本的依据。此原则一经提出就曾招致各种批评 ,也有来自不同立场上的辩护性解释。本文首先分析对密尔... 密尔通过自由原则来界定个人行为的自由领域 ,将个人的行为分为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 ,并以此作为社会是否可以干涉个人自由行为的一个基本的依据。此原则一经提出就曾招致各种批评 ,也有来自不同立场上的辩护性解释。本文首先分析对密尔自由原则的传统解释及其批评 ,然后梳理介绍近来西方学者的三种解释和辩护理路 ,并说明每一种解释所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 ,提出对密尔自由原则的尝试性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翰 斯图亚特 密尔 自由原则 涉己行为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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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视角下的公共卫生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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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玉菊 《伦理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0-134,共5页
在公共卫生规制中,政府常常依据父爱主义原则对个人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以维护(或增进)个人福祉。当对非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弱父爱主义;当对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强父爱主义。其中,弱父爱主义因其是对行为... 在公共卫生规制中,政府常常依据父爱主义原则对个人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以维护(或增进)个人福祉。当对非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弱父爱主义;当对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强父爱主义。其中,弱父爱主义因其是对行为人"非自愿"(非理性)的补正以帮助其恢复到"自愿"(理性)状态,因而较容易得到辩护。但是,强父爱主义是对行为人自愿的涉己行为的干预,因行为人并非欠缺理性,因而在论证上存在困难。在公共卫生规制中,弱父爱主义是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强父爱主义是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爱主义 涉己行为 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 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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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约的限度与个人领域的形成——基于小学儿童对个人领域理解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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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裘指挥 张丽 《教育研究与实验》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46-49,共4页
在界定个人领域概念和特性的基础上,对120名小学儿童关于个人领域的理解进行了访谈。结果表明:小学儿童对个人领域已有初步的理解,大多数小学生认为,诸如选择什么类型的课外活动、朋友、服饰等个人事情应由他们自己来决定。这给我们的... 在界定个人领域概念和特性的基础上,对120名小学儿童关于个人领域的理解进行了访谈。结果表明:小学儿童对个人领域已有初步的理解,大多数小学生认为,诸如选择什么类型的课外活动、朋友、服饰等个人事情应由他们自己来决定。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教师和班级规约,必须以不侵犯学生的个人领域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领域 涉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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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自由原则之诠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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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翠莲 《集宁师专学报》 2006年第2期53-58,共6页
密儿《论自由》中阐发了个人行为的两条基本原则: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以此划定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强调了个人行为的独立性。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的区分是密尔自由原则的基石,他也以此作为社会是否可以干涉个人行为的依据。密尔... 密儿《论自由》中阐发了个人行为的两条基本原则: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以此划定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强调了个人行为的独立性。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的区分是密尔自由原则的基石,他也以此作为社会是否可以干涉个人行为的依据。密尔的自由原则,一方面反映了密尔维护个人权利的自由思想,同时也反映了他的社会功利思想,它是一种调和的功利主义。由于事物的复杂性,他的界定也显得模糊,同时探讨的也是不够充分。本文试图对密尔自由原则予以尝试性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密尔 自由原则 涉己行为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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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释密尔伤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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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秀岐 《伦理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9-116,共8页
伤害原则是密尔《论自由》的核心原则,也建构了现代人对自由及其界限的基本理解,因而,明晰伤害原则的内涵及有效条件至关重要。学界曾普遍认为,伤害原则的有效性依赖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的有效区分。但众多学者批评指出,个人的所有行为... 伤害原则是密尔《论自由》的核心原则,也建构了现代人对自由及其界限的基本理解,因而,明晰伤害原则的内涵及有效条件至关重要。学界曾普遍认为,伤害原则的有效性依赖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的有效区分。但众多学者批评指出,个人的所有行为都必然影响他人,故并不存在纯粹涉己行为,因此,伤害原则是不切实际的教条。为了拯救伤害原则,研究者们从两条进路进行了辩护:一是坚持涉己和涉他行为的区分对伤害原则的重要性,同时调整区分两者的标准;二是认为伤害原则强调的是,干涉他人自由的唯一正当理由是防止非同意的伤害,而涉己和涉他行为的区分对伤害原则并不重要。但这两条辩护进路都未能成功,前者给出的区分标准无法令人满意,而后者则不符合密尔的文本。更好的辩护进路是,将伤害原则重新诠释为干涉他人自由的唯一正当理由是防止伤害他人。这种重释不但可以避免难以区分涉己和涉他行为的难题,而且能得到密尔文本的充分支持,足以拯救伤害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密尔 伤害原则 涉己行为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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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边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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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连中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259-261,共3页
关键词 公共权力 多数人 社会组织 私人生活空间 “公域” “私域” 政治领域 涉己行为 公共生活 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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