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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及纾解——以涉案款物性质存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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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子润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4期105-110,共6页
对于如何准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学界观点可以统一为“四要件”标准,即根据贪污罪与受贿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之不同来加以认定。然则,“四要件”标准因其本身的局限性并不能解决新型贪污罪与受贿... 对于如何准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学界观点可以统一为“四要件”标准,即根据贪污罪与受贿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之不同来加以认定。然则,“四要件”标准因其本身的局限性并不能解决新型贪污罪与受贿罪的认定困境。当犯罪主体的行为同时符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时,“四要件”标准随即失效。面对前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困境,应以界定“涉案款物性质”为标准进行破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司法适用 涉案款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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