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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保管的独立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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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洁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1期621-641,共21页
涉案财物保管通常被认为是侦查、起诉、审判行为的附属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处置,实行管办的相对分离。但是根据权力分离与制衡原则,涉案财物保管属于宏观性司法行政事务,应当独立于办案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保管主体更为妥当。... 涉案财物保管通常被认为是侦查、起诉、审判行为的附属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处置,实行管办的相对分离。但是根据权力分离与制衡原则,涉案财物保管属于宏观性司法行政事务,应当独立于办案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保管主体更为妥当。就如对人之诉中对被追诉人的审前羁押需要在看守所而非办案单位实施,对物之诉中,只有实现涉案财物保管的独立,才能保全涉案财物的经济价值与证据价值,才能形成客观、完整的证据保管链,完成对实物证据的鉴真,才能将涉案财物与办案机关相隔离,切断两者之间的利益牵连。为了构建涉案财物的独立保管机制,应当明确涉案财物保管主体、保管对象以及保管职责,并构建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记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财物保管 独立性 对物之诉 宏观性司法行政行为 证据保管 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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