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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与刑事司法的沟通衔接机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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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2-119,共18页
基于案件的互涉性和关联性,公检监三机关在办理特定案件时,势必出现管辖交叉甚或冲突;基于职能分工,监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上所适用法律亦存不同,势必产生监察证据制度与刑事证据制度之间、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 基于案件的互涉性和关联性,公检监三机关在办理特定案件时,势必出现管辖交叉甚或冲突;基于职能分工,监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上所适用法律亦存不同,势必产生监察证据制度与刑事证据制度之间、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检察从宽处罚建议之间的适用性冲突;基于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监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同阶段均存在有效沟通和衔接的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为此,有必要在遵循职能管辖原则前提下,形成监察管辖优位、并案管辖、协作管辖机制,解决互涉案件和关联案件的管辖冲突问题;在遵循证据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形成监察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同构机制,解决监察证据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适用的冲突问题;在遵循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引入协商机制解决移送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问题;在遵循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前提下,引入庭前会商等机制,解决职务犯罪审判阶段的衔接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衔接 证据衔接 强制措施衔接 庭前会商机制 涉案财物处置衔接 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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