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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制作为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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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山石 欧阳福生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34-341,共8页
商标侵权可分为混淆型侵权、淡化型侵权和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混淆型商标侵权的成立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条件。商标性使用之判断,应当考虑标识是否作为商标使用,符合商标性使用方式,还要考虑有无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效果。将商标制... 商标侵权可分为混淆型侵权、淡化型侵权和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混淆型商标侵权的成立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条件。商标性使用之判断,应当考虑标识是否作为商标使用,符合商标性使用方式,还要考虑有无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效果。将商标制作为商品,仅有商品而没有商标,不能认定存在商标性使用,不构成混淆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性使用 使用方式 使用效果 商标侵权混淆侵权 淡化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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