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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甄别及其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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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蓝澜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3年第1期1-10,共10页
数字平台借由算法实施的垄断协议可以被称之为数字垄断协议。算法除了发挥“信使”作用成为传递竞争信息的辅助工具以达成“算法辅助型”数字垄断协议,深度学习算法还可能代替经营者达成“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算法在充当“信使... 数字平台借由算法实施的垄断协议可以被称之为数字垄断协议。算法除了发挥“信使”作用成为传递竞争信息的辅助工具以达成“算法辅助型”数字垄断协议,深度学习算法还可能代替经营者达成“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算法在充当“信使”角色时,仍然能被认定为我国《反垄断法》既有框架中的横向垄断协议,仅在“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的证明上面临技术障碍,需要引入技术专家及信息技术进行监测。算法在起到“中心”作用时,应当结合《反垄断法》对数字时代的回应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配套修订的契机,细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者的规制规则,并弱化“意思联络”这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对于“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则需要通过对相关规定进行再造以拓宽反垄断法默示共谋理论的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算法辅助型垄断协议 深度学习型垄断协议 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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