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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省例:地方法对中央法的分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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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哲 高珂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22-28,共7页
清代省例,作为中央法的补充和发展,形而上它是以地方性事务为规范对象、以地方行政性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区性特别法的一种法规汇编,在各行省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与规范作用。形而下是对中央法的分权,在立法主体... 清代省例,作为中央法的补充和发展,形而上它是以地方性事务为规范对象、以地方行政性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区性特别法的一种法规汇编,在各行省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与规范作用。形而下是对中央法的分权,在立法主体上,省例不是出自中下或基层行政官员之手,而是以地方大员中地位最高的行省长官为主要制定者。在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中,省例作为对中央法的立法创新及分权,既有地方特色和个案差异,又有其地方为中心立法的法理基础和社会根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省例 中央法 地方法 立法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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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省例的法律范式考据——基于《治浙成规》和《福建省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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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子盼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66-69,共4页
以《治浙成规》和《福建省例》为据,可以管窥清代省例在制定主体、涵摄内容与公布方式的特性。清代省例的立法主体,以省级长官为主,也涉及特殊立法主体。清代省例所载之法律事件以行政类为主,经济、民事类等事件占据较小比例。基于立法... 以《治浙成规》和《福建省例》为据,可以管窥清代省例在制定主体、涵摄内容与公布方式的特性。清代省例的立法主体,以省级长官为主,也涉及特殊立法主体。清代省例所载之法律事件以行政类为主,经济、民事类等事件占据较小比例。基于立法主体不同与内容的不同,呈现多样法律公文类型。清代省例的法律范式是对国家律令的有益补充,体现国家法制整体化的范式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省例 立法主体 法律公文 治浙成规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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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立法分权:地方省例对中央极权的碎片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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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哲 《现代法治研究》 2017年第2期92-102,共11页
清末地解天崩,社会转型,考其遽变,乃自立法分权始。作为地方立法对大清中央极权立的补充和发展,清代省例,本质上开始了对皇家极权机制碎片化的分权。所谓省例,是以地方事务性为范对象、以地方性行政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方或区域性特... 清末地解天崩,社会转型,考其遽变,乃自立法分权始。作为地方立法对大清中央极权立的补充和发展,清代省例,本质上开始了对皇家极权机制碎片化的分权。所谓省例,是以地方事务性为范对象、以地方性行政法规为主体、兼含少量地方或区域性特别法的一种法规汇编,在各行省或州府乃至县之司法、行政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与规制作用。在地方立法主体上,省例不是出自中下或基层政官员之手,而是以地方大员中地位最高的行省长官为主要制定者。在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中,省例作为名义上维系中央法的地方立法创新,既有浓郁的地方州府特色及区域民族差异,又有实质上抵触中央极政治之法律价值。总之,清代地方立法对中央极权分权的滥觞与形成,已经开始动摇清代极权体制正当的法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省例 地方立法分权 中央极权 碎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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