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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机制之新选择:物权法定与债权自治之谷间领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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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诚 《海峡法学》 2020年第4期24-30,共7页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债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原则上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旷日废时。虽然,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经2009年修改后,改物权法定加习惯主义,将物权法定主义缓和化,以因应现代复杂之社会关系,藉由习惯法填补物权法秩序与...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债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原则上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旷日废时。虽然,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经2009年修改后,改物权法定加习惯主义,将物权法定主义缓和化,以因应现代复杂之社会关系,藉由习惯法填补物权法秩序与社会生活之落差。让与担保虽然属于惯行事实及具有法确信之融资交易安排,但因目前仍无法依一定之公示方法予以公示,尚难谓已创设成为新种物权,仍属非典型担保之性质。立法策略上,可参考日本之立法模式,透过“信托法”之修正,明定信托之标的包括担保物权之设定,引进担保权信托制度外,并应规定受托人实行担保物权及分配卖得价金之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担保 担保权信托 清偿债务信托 物权法定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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