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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慈抑或务实:清朝律例之间有关监羁犯证的歧异规定
1
作者
陈兆肆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4-104,共11页
明清有关监羁犯证的律文,在承沿唐宋之基础上稍有损益,即规定对笞杖以上一切人犯以及紧要干证实施羁押。律为定宪,但例为变章。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定例一反律文之规定,试图将所有笞杖轻犯并干连证佐全然排除出官方羁押范畴,而令其取...
明清有关监羁犯证的律文,在承沿唐宋之基础上稍有损益,即规定对笞杖以上一切人犯以及紧要干证实施羁押。律为定宪,但例为变章。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定例一反律文之规定,试图将所有笞杖轻犯并干连证佐全然排除出官方羁押范畴,而令其取保候审。但雍正七年(1729)的定例又复归律文之做法,并在明末司法实践中渐次形成的深监、浅监、仓羁等三级牢狱体系的基础上,整并而创为内外监的二级牢狱制度。康熙四十五年和雍正七年的定例,对律文之规定或变或守,其间既体现出律例之间时离时合的双面性,同时也反映出两朝定例旨趣之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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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朝律例
明朝
律例
监羁犯证
歧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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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仁慈抑或务实:清朝律例之间有关监羁犯证的歧异规定
1
作者
陈兆肆
机构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出处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4-104,共11页
基金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清代私牢问题及其治理研究"(12YJC770010)
2011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般项)目"清代窃盗问题研究"(11JCLS03Y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明清有关监羁犯证的律文,在承沿唐宋之基础上稍有损益,即规定对笞杖以上一切人犯以及紧要干证实施羁押。律为定宪,但例为变章。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定例一反律文之规定,试图将所有笞杖轻犯并干连证佐全然排除出官方羁押范畴,而令其取保候审。但雍正七年(1729)的定例又复归律文之做法,并在明末司法实践中渐次形成的深监、浅监、仓羁等三级牢狱体系的基础上,整并而创为内外监的二级牢狱制度。康熙四十五年和雍正七年的定例,对律文之规定或变或守,其间既体现出律例之间时离时合的双面性,同时也反映出两朝定例旨趣之歧异。
关键词
清朝律例
明朝
律例
监羁犯证
歧异规定
Keywords
the law and code of Qing Dynasty
the law and code of Ming Dynasty
detaining suspects and witnesses
diversity
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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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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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仁慈抑或务实:清朝律例之间有关监羁犯证的歧异规定
陈兆肆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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