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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奉天地区不动产租借习惯法论——兼及与东北其他两省份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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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祖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110-113,共4页
租借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国家典卖制度的规范下,依托东北地区特有的风土人情,形成了调整租、典、卖三者发生叠加矛盾时的"租不拦当、当不拦卖"习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获得优先居住权,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土地所... 租借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国家典卖制度的规范下,依托东北地区特有的风土人情,形成了调整租、典、卖三者发生叠加矛盾时的"租不拦当、当不拦卖"习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获得优先居住权,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土地所有人,建筑人不可随意拆除的"借地不拆屋"习惯;在借用的土地上修建房屋,须向出借方缴纳"地皮租"是奉天省独有的习惯;土地所有者与垦户订立荒帖,其效力不仅及于地主与垦户,还及于中人的垦荒习惯等。在司法裁判时因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些习惯对今天东北地区房屋租借合同的签订有一定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民初奉天省 不动产租借习惯 习惯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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