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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司法积极主义与司法消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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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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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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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27-3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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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都是一种司法哲学,是在宪政范围内进行的讨论,是对法院政治功能在认识上的针锋相对的主张,两者之争由来已久。参考美国争论不休的现实和借鉴学者对此问题的中立态度,我国应该结合实际,在强调司法能动主义的同时,重视必要的司法克制,实现司法能动和克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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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积极主义
司法消极主义
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
最低限度主义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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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14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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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司法解决行政争议中实质性标准的廓清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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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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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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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100-114,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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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理念下,能动司法不意味着司法万能。司法实践对实质性的判断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上:通过合理性审查消灭不确定法律状态,基于保障权益和节约资源而变通诉讼程序,进入审判外协商调解与府院合作的解纷渠道。一方面,法院将确权判决、原告撤诉、诉讼程序不重启、协商调解等可视化结果视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另一方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多数裁判文书中仅作为宣誓性表达。这造成实质性的形式化,泛化实质性标准,产生司法能动与谦抑、程序与实体、尊重当事人意志与司法介入之间的价值冲突。我国司法正义观介于纯粹过程正义和结果正义之间,追求解纷效率的同时,需避免司法负担过重或肆意逸脱至审判外渠道。鉴于此,司法解决行政争议中实质性标准应受限于司法实体裁判能力,理性识别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且不可将协商调解与府院合作等同于实质性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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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争议解决
实质性标准
过程正义
结果正义
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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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ttlemnent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Substantive Standards
Procedural Justice
Resultant Justice
Moderate Judicial Activ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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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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