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浅谈港口合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调整问题
1
作者 史国光 李善友 《中国港口》 2003年第4期11-12,共2页
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需要合资双方谈判确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又是政府对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重点.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港口合营企业允... 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需要合资双方谈判确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又是政府对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重点.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港口合营企业允许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30年.合营期满后,如合营各方同意还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合资企业 经营期限 修改办法 集装箱运输 跨国港口投资 国际做法 投资预测回收期 合理年限盈利年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