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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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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金枝 《涉外税务》 CSSCI 1989年第6期40-42,38,共4页
第三款本款采用了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条文。其对该款的注释如下: “本款对适应于本条规定的‘利息’一语作出了定义解释。利息一般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有无抵押担保或是否有权分享利润。所谓‘各种债权’,包... 第三款本款采用了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条文。其对该款的注释如下: “本款对适应于本条规定的‘利息’一语作出了定义解释。利息一般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有无抵押担保或是否有权分享利润。所谓‘各种债权’,包括现金存款,处于货币状态的有价证券以及政府公债、债券和信用债券。由于后三项的重要性和可能出现的特殊性,而对其采取单独分类列举。一方面,虽然有些国家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利息归于不动产所得类,但人们一般都认为其应属于动产所得;另一方面,拥有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征税 债券发行 信用债券 常设机构 抵押担保 合发 支付人 源泉征税 贷款协议 不动产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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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双边税收协定 促进中国—东盟股权投资自由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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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红彦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40-43,共4页
本文认为,为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股权投资,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应作调整:统一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来源国对跨国股息的源泉征税,完善居住国对跨国股息的抵免条款。
关键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双边税收协定 源泉征税 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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