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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先行行为保证人范围限制:以自我负责原理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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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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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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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82-101,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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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立法活性化和精细化下的表面构成要件要素研究”(项目编号:22XNH020)之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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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学理对先行行为保证人范围的限制思路,主要借用了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两个层面的不法归属原理。先行行为无须遵循客观归责中的风险创设和实现原理,否则先行行为将被植入用来实现积极一般预防的行为规范,使之面临不合理的双重规范构造、拟制过失犯罪及其规范目的,该保证人类型陷入无适用空间的三重困境。加之,危险发源于行为人组织范围之中,且危险发生后行为人认识到相应情状,故也没有容许风险的适用空间。自我负责原则先于刑法塑造了社会格局和交往关系,所以完全自由的第三人以故意或者过失介入先行行为之风险,足以排除先行行为人的保证人地位。无须通过行为客观面区分被害人的自我危险参与和基于合意他者危险化。从被害人是否掌握风险信息的优势认知,以及规范对该信息获悉义务在行为人与被害人间的分配,即可判断其是否接受危险,阻却先行行为人保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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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客观归责
容许的风险
溯及禁止
危险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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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vance Behavior
Objective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Permissible Risks
Retrospective Prohibition
Dangerous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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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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