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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客观归责中的溯责禁止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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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洪宪 黄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78-88,共11页
溯责禁止是一种在特殊犯罪类型中排除结果溯责于前行为人的规范性、技术性规则,具有教义学和刑事政策上的要求和根据,其理论体系呈现出"兴起于限制因果关系、活跃于客观归责论语境,以及目前创新于构成要件界限和答责排除事由"... 溯责禁止是一种在特殊犯罪类型中排除结果溯责于前行为人的规范性、技术性规则,具有教义学和刑事政策上的要求和根据,其理论体系呈现出"兴起于限制因果关系、活跃于客观归责论语境,以及目前创新于构成要件界限和答责排除事由"的演变轨迹。宜根据所介入的行为因素为标准分为第三人行为介入和被害人行为介入两大类探讨结果在客观上的归责问题。在溯责禁止的适用层面,应该以归责关联性为判断总基准,考察因果关联性和意志自由关联性两项前提条件,以风险实现关联性为核心标准,以规范目的关联性为补充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溯责禁止 关联性 风险实现关联性 客观归 自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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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责禁止理论的源流与发展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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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庆仁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34-46,共13页
溯责禁止理论起因于对因果关系范围之限制,即他人自由答责的故意行为切断了前行为的因果链,过失前行为人因此被禁止溯责。随着二战后归责理论的兴起,该理论变身为对答责性的限制而得以继续发展。尤其是在现代客观归责理论中,社会相当性... 溯责禁止理论起因于对因果关系范围之限制,即他人自由答责的故意行为切断了前行为的因果链,过失前行为人因此被禁止溯责。随着二战后归责理论的兴起,该理论变身为对答责性的限制而得以继续发展。尤其是在现代客观归责理论中,社会相当性、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规范保护目的等均为溯责禁止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迪尔(Diel)提出的作为一般性构成要件界限的溯责禁止和雅各布斯(Jakobs)教授提出的作为一般性答责排除事由的溯责禁止,则指出了该理论发展的最新方向。在共犯论领域,溯责禁止也为正犯与共犯之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界限乃至"正犯后正犯"是否有存在意义等提供了富有启发意义的解答。溯责禁止不仅在教义学上与自我答责原则关系密切,而且对越来越倾向于风险刑法的刑事政策提出了质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溯责禁止 自我答 客观归 共犯 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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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远因溯责的规制路径:以渎职犯罪为中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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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85-304,共20页
如何合理界定过失犯远因溯责的范围,是一个兼具总论和分论意义的重要课题。对此,应当以限制正犯概念为基点,采取“先收后放”的思路。根据自我答责原则,介入因素究竟是单纯的自然力还是第三人的自由行为对于远因溯责的认定具有截然不同... 如何合理界定过失犯远因溯责的范围,是一个兼具总论和分论意义的重要课题。对此,应当以限制正犯概念为基点,采取“先收后放”的思路。根据自我答责原则,介入因素究竟是单纯的自然力还是第三人的自由行为对于远因溯责的认定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一旦第三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建立起一个专属而排他的答责空间,除非存在扩张注意义务的特别根据,否则即产生阻断远因溯责的效力。与此同时,为有效应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各类复杂风险,法律有必要适当拓宽注意义务的辐射范围。以渎职犯罪为分析素材,注意义务的扩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初始过失行为对第三人归责瑕疵的形成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力,由此成立过失间接正犯。二是初始过失行为人对防止第三人犯罪负有保证人义务,由此成立过失不作为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犯 溯责禁止 自我答 限制正犯概念 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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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判例之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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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何庆仁 《刑事法判解》 2012年第1期66-80,共15页
条件公式并不能证立因果关系之存在,即便采取法定的条件公式并结合可预见性标准,行为人是否要对结果负责也尚未可知。因为对结果的归属而言,因果关系只是前提,更重要的视角是被增加的风险是否是不被允许的,此时必须结合规范的保护目的... 条件公式并不能证立因果关系之存在,即便采取法定的条件公式并结合可预见性标准,行为人是否要对结果负责也尚未可知。因为对结果的归属而言,因果关系只是前提,更重要的视角是被增加的风险是否是不被允许的,此时必须结合规范的保护目的进行判断。当结果由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危害行为导致时,不能归属于加功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关系 客观归属 过失 自我危害 溯责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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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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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靳宁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3期149-167,共19页
被害人的危险接受具有独立于风险实现判断的基本法理。为了解决危险接受问题,刑法理论提出了共犯从属性理论、自我决定权理论、溯责禁止理论等,最终落脚在规范论的溯责禁止理论上。根据规范论的溯责禁止理论,在面对危险接受的案例时,首... 被害人的危险接受具有独立于风险实现判断的基本法理。为了解决危险接受问题,刑法理论提出了共犯从属性理论、自我决定权理论、溯责禁止理论等,最终落脚在规范论的溯责禁止理论上。根据规范论的溯责禁止理论,在面对危险接受的案例时,首先要区分支配犯与义务犯,违反积极义务者成立义务犯的正犯,直接该当犯罪构成要件;违反消极义务者处于支配犯的正犯责任范围,是否该当犯罪构成要件进而成立正犯,还需对法益侵害的实现流程进行判断后才可得出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接受 规范的保护目的 共犯从属性 自我决定权 溯责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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