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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滥用法律诉讼侵权责任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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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雪萍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0期49-53,共5页
滥用法律诉讼 (misuseoflegalprocess)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属侵权行为 ,所以 ,滥用法律诉讼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责任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使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落实到实处 ,必须在实体... 滥用法律诉讼 (misuseoflegalprocess)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属侵权行为 ,所以 ,滥用法律诉讼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责任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使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落实到实处 ,必须在实体法中设立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制度 ,并在程序法中设立相关的预防性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法律诉讼行为 侵权行为 中国 侵权责任制度 实体法 程序法 预防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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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法律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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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艳 王鹏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5期74-77,共4页
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从理论上阐述了“滥用法律诉讼”是一种侵权 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对方当事人据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制止此种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关键词 滥用法律诉讼 侵权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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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知识产权案中的滥用法律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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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卫东 《律师与法制》 2006年第12期62-63,共2页
一、滥用法律诉讼的法律概念 滥用法律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滥用法律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滥用法律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 一、滥用法律诉讼的法律概念 滥用法律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滥用法律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滥用法律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在英美法中,如果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根据,而对原告提起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干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被告那里获得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法律诉讼 知识产权案 侵权行为法 法律概念 提起诉讼 英美法 原告 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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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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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爱国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117-123,共7页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被告那里获得补偿。一般而言,存在三种'法律诉讼的滥用'的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法律诉讼 民事侵权 恶意刑事诉讼 侵权形式
原文传递
民事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探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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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天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292-293,共2页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法治传统的不同以及考察视角的差异,国内外关于恶意诉讼的内涵存在着较大争议,学界并无通说。英美法系国家将"滥用法律诉讼"作为实体法上的一类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其含义大致为...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法治传统的不同以及考察视角的差异,国内外关于恶意诉讼的内涵存在着较大争议,学界并无通说。英美法系国家将"滥用法律诉讼"作为实体法上的一类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其含义大致为: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合适的理由而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并因此受到损害,且诉讼结果有利于原告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除葡萄牙明确界定了"恶意诉讼"的内涵外,多数国家将恶意诉讼纳入禁止权利滥用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制范围而无明确定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诉讼 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 英美法系国家 滥用法律诉讼 大陆法系国家 公序良俗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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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偏激的评论不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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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旭 黄煜 魏永征 《新闻记者》 1998年第11期42-43,共2页
案情简介 东方报业集团在1995年6月入禀高等法院,对香港电台和节目主持人毛孟静提起诽谤指控,因为毛在她主持的电视节目中,在谈到最近香港新闻媒介之间发生的纠纷和讼案时,毁坏东方集团的声誉,要求作出赔偿。 1995年,毛孟静在香港电台... 案情简介 东方报业集团在1995年6月入禀高等法院,对香港电台和节目主持人毛孟静提起诽谤指控,因为毛在她主持的电视节目中,在谈到最近香港新闻媒介之间发生的纠纷和讼案时,毁坏东方集团的声誉,要求作出赔偿。 1995年,毛孟静在香港电台制作时事谈话类节目“传媒春秋”,在亚洲电视播出。在3月11日的一档节目中报道当时香港传媒之间经常发生争执,往往要发律师信,声称诉诸法律,有的还发展为诉讼。其中如东方报业集团旗下的一家英文报纸发生高层人事变动,总编辑离职,引起外界对这家报纸的经营状况进行猜测。东方报业就向那些刊登猜测之词的传媒发出律师信,还控告有的传媒诽谤,迫使部分传媒作出澄清和道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正评论 传媒 香港电台 律师信 滥用法律诉讼 名誉权 电视播出 报业集团 英文报纸 诽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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