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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野”《决定》中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识别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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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绍均 康慧强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9-49,共11页
食用或者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持有“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人类活动均应被界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 食用或者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持有“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人类活动均应被界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在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实践中,“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现、取证与追责均面临难题,亟须将“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持有”前述野生动物的行为扩张解释为“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对于滥食“《决定》‘重申’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宜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通过倍增罚款金额以实施“加重”处罚,并建议通过扩增处罚种类、明确“加重”处罚幅度以及细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等方式实现行政制裁的规范化;若属于犯罪行为,虽可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实施“加重”处罚,但亟须通过“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加重”处罚的“基点”与幅度。对于滥食“《决定》‘新增’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管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参照”处罚仅为《决定》的“权宜之计”,亟须通过立法弥补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依据的缺失,以期实现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食野生动物行为 法律责任 “加重”处罚 “参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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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我们共同的星球——由非典因滥食野生动物而来的说法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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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承良 《广东科技》 2003年第7期41-43,共3页
非典疫情突如其来,随着医学界对病源研究的深入,关于野生动物的话题一时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
关键词 人与自然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非典型肺炎 动物保护 滥食野生动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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