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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证伪及权利归属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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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海燕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第9期78-79,共2页
作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非抽象的思想,即使思想雷同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在他人作品上改造加工的演绎作品(虽然思想雷同但形式已经变化)如果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便不能行使积极的权利,其权利... 作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非抽象的思想,即使思想雷同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在他人作品上改造加工的演绎作品(虽然思想雷同但形式已经变化)如果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便不能行使积极的权利,其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由此还引起了人们对合法演绎的争论。本文从作品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权利人为何不能获得完整的权利的原因,认为演绎作品其实并不具有独创性,只是原作的异质复制品,应该称为演绎品。而其权利人也不是作者而应称为演绎者即邻接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演绎作品 演绎 演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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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戏直播画面之著作权问题的类型化研究——以游戏直播画面之作品属性与主播地位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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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舒然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55-64,共10页
在游戏直播画面的性质问题上,宜承认其具有作品属性,对于以游戏设计为内核的游戏直播画面可以归为计算机程序,而以视听剧情为内核者则应归为视听作品。鉴于主播所作之活动创新性程度较低,不宜承认其作者身份。但是,考虑到某些游戏主播... 在游戏直播画面的性质问题上,宜承认其具有作品属性,对于以游戏设计为内核的游戏直播画面可以归为计算机程序,而以视听剧情为内核者则应归为视听作品。鉴于主播所作之活动创新性程度较低,不宜承认其作者身份。但是,考虑到某些游戏主播凭借其独创的操作行为的确推动了游戏直播画面的创新性发展,宜承认此类主播的表演者身份。而对于开放性程度较高、允许用户自由添加独创的玩法、画面乃至剧情的游戏而言,宜承认此类游戏的主播可为演绎者,但具体仍须取决于其行为之独创性水平。应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所采纳的列举式标准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依据,进而判定直播行为无法构成对原游戏画面的合理使用,若未经开发者授权则可能构成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视听作品 著作权 表演者 演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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