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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证明方法的特点和种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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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家弘 《公安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59-63,共5页
司法证明的方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方法。司法证明中思维方法的特点表现为 :思维的逆向性 ,即主体的思维方向与客观事物的发展方向相反 ,不是从事物的原因去探索结果及结果的结果 ,而是从结果去探索原因及原因的原因 ;... 司法证明的方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方法。司法证明中思维方法的特点表现为 :思维的逆向性 ,即主体的思维方向与客观事物的发展方向相反 ,不是从事物的原因去探索结果及结果的结果 ,而是从结果去探索原因及原因的原因 ;思维的对抗性 ,即主体的思维活动经常表现为两方对抗的形式 ,其中一方的思维正确与否往往取决于另一方的思维活动 ;思维的时限性 ,即指思维的过程要受案件中时间条件的限制及思维的结果也要受案件中时间条件的限制。司法证明的方法是各种各样的 :根据证明的方式可分为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 ;根据证明的推理形式可分为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明 特点 自接证明 间接证明 演绎证明法 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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