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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激励型立法——基于《拜杜法》的思考 被引量:5
1
作者 严驰 《人工智能》 2024年第2期87-98,共12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更好地激励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探讨人工智能激励型立法方案时,首先,应明确立法目的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次,结合域外经验和本土实践,采取“三分法”的分类分级思路;再次,在激励方式上选择“减少成本型”和“增加收益型”激励;最后,考虑增设一部激励属性更强的“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构建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激励型法律规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创新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拜杜法 激励立法 促进型立法 人工智能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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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法的合规激励立法研究 被引量:62
2
作者 刘艳红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9-94,共16页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企业规模、犯罪主体、罪刑轻重、犯罪类型等适用对象方面的持续扩张,进一步加剧了刑法教义学困境,由此产生了单位刑事归责原则的重构、合规从宽处罚的法定化、涉企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单独规定等刑法修改方面的刚...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企业规模、犯罪主体、罪刑轻重、犯罪类型等适用对象方面的持续扩张,进一步加剧了刑法教义学困境,由此产生了单位刑事归责原则的重构、合规从宽处罚的法定化、涉企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单独规定等刑法修改方面的刚性需求。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完善应确立实质激励立法观,坚持合规正反双向实体法激励、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并重、单位和自然人责任相分离的立法原则,采取兼顾制度创新与体系稳定、刑事一体化双法联动协同立法、超越回应型修法的统筹激励等立法技术,并在刑法中建立合规激励机制。有鉴于此,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可从单位犯罪责任、单位量刑情节、单位制裁方式、刑法分则有关罪名四个方面着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改革 刑事实体法 实质刑法观 实质激励立法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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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的激励性立法 被引量:4
3
作者 张双梅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34-145,共12页
“激励性立法”的提出是中国特色法治创新,其特色之处在于激励性,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激励性需求。文化产业的特殊性要求、文化行政管理体制革新、文化政策先行、文化产业执法状况等推动激励性立法在文化产业中的适用。通过激励性... “激励性立法”的提出是中国特色法治创新,其特色之处在于激励性,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激励性需求。文化产业的特殊性要求、文化行政管理体制革新、文化政策先行、文化产业执法状况等推动激励性立法在文化产业中的适用。通过激励性立法在文化产业中的现有立法思考,可以得出现有“两大支柱”与未来统合立法的基本框架。从立法设想来看,文化产业的激励性立法包含激励性宗旨、激励性原则、激励性主体、激励性行为以及与“激励性”相悖的责任形式等内容。激励性立法在文化产业中的制度探索,为国内外文化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引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激励立法 文化产业 文化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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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利他性视角下慈善捐赠的立法激励 被引量:6
4
作者 李喜燕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3-107,共5页
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主体往往具有追求精神利益或潜在物质利益等非利他性动机,并能获得相应的非利他效果。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的存在有其相应的合理性,但当前立法对慈善捐赠中存在的非利他性方面的认可与支持不足。我国应正面肯定慈善捐... 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主体往往具有追求精神利益或潜在物质利益等非利他性动机,并能获得相应的非利他效果。慈善捐赠中非利他性的存在有其相应的合理性,但当前立法对慈善捐赠中存在的非利他性方面的认可与支持不足。我国应正面肯定慈善捐赠中的非利他性,同时明确非利他性的边界,在捐赠冠名、税收优惠等方面完善相关立法,以激励和规范慈善捐赠,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慈善捐赠 利他性 非利他性 立法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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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基本激励制度——以回归人性为基础 被引量:3
5
作者 周红格 《生态经济》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68-70,74,共4页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的确立和发展有赖于立法的推动。循环经济立法的核心在于,为循环经济提供基于人性的全面而有效的激励工具。这些工具至少应当包括产权、矫正性税收和补贴、成本、资金和需求、信息及对政府的激励。
关键词 循环经济立法:激励制度 回归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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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营经济的激励型立法 被引量:12
6
作者 张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85-200,共16页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有必要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从行为主体自身利益来激发市场活力。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立法已实现从“管理型立法”到“促进型立法”的转型。“促进型”立法虽然已设置了一定的激励措施,但仍有大量未解...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有必要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从行为主体自身利益来激发市场活力。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立法已实现从“管理型立法”到“促进型立法”的转型。“促进型”立法虽然已设置了一定的激励措施,但仍有大量未解问题,有待进一步挖掘法律的“利导性”潜力。民营经济立法应走向“激励型立法”,以立法创造增量利益关系。“激励型立法”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借鉴国外在经济立法激励型实践样本中的经验和举措,创造新型利益关系平台和机会,以实现权益分配制度机制的创新。在今后民营经济领域的立法中,要以集群、顺变、利导、赋权、赋能、共享等利益和机会的增量措施来建立激励机制,深度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潜力,让民营经济的创造活力充分施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激励机制 促进型立法 激励立法 增量激励 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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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营经济激励型地方立法的建议 被引量:2
7
作者 张琳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20-126,共7页
快速发展的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相关立法的不足限制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现代化的推进,激励型立法在立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对民营经济进行激励型地方立法,能够进一... 快速发展的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相关立法的不足限制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现代化的推进,激励型立法在立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对民营经济进行激励型地方立法,能够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民营企业,地方立法应由政策支持推进到立法保障,由制度监管推进到立法激励,在立法程序中注重民营企业的利益表达。从而全面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激励立法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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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脱贫时代社会参与扶贫的法律激励机制 被引量:17
8
作者 王怀勇 邓若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0,共10页
传统的行政扶贫模式在后脱贫时代面临诸多局限,引入社会主体参与扶贫,实现"单中心贫困治理"向"多中心贫困治理"转型具有客观必然性。然而,市场化的社会主体与行政化的精准扶贫、收益性的社会主体与公益性的精准扶... 传统的行政扶贫模式在后脱贫时代面临诸多局限,引入社会主体参与扶贫,实现"单中心贫困治理"向"多中心贫困治理"转型具有客观必然性。然而,市场化的社会主体与行政化的精准扶贫、收益性的社会主体与公益性的精准扶贫、碎片化的社会主体与系统化的精准扶贫之间始终存在着较大的张力,而法律激励机制的引入为张力的打破提供了契机与路径。当前我国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的制度安排存在理念层面的"管理型激励"、标准层面的"资格型激励"和方式层面的"帮扶式激励"等问题,故应当针对当前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的问题,彻底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激励理念从"管理型激励"向"契约型激励"转变,实现激励标准从"资格型激励"向"绩效型激励"转变,实现激励方式从"帮扶式激励"向"合作式激励"转变,最终实现社会参与扶贫法律激励的效能最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准扶贫 社会参与扶贫 社会主体 法律激励 激励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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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激励分析
9
作者 骆路金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第3期82-88,共7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含激励的模式,在政府市场化购买、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契约化合作方面存有不同激励面,与经济法的理念相契合。实践层面的检视,可厘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程式,而制度层面的反思,又指出当前制度设计的激励缺位。于是,...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含激励的模式,在政府市场化购买、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契约化合作方面存有不同激励面,与经济法的理念相契合。实践层面的检视,可厘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程式,而制度层面的反思,又指出当前制度设计的激励缺位。于是,激励性立法的制度设计颇为必要,宜架构合理的法权结构,并明晰具体制度设计的留意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激励 经济法程式 激励立法 留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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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立法考察与中国应对 被引量:35
10
作者 高铭暄 孙道萃 《湖湘法学评论》 2021年第1期77-89,共13页
刑事合规的立法化是其激励机制真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根本之路。域外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刑事法方面进行广泛且持续的立法,包括免责事由、减免处罚、一般诉讼规则、暂缓起诉等,提供了颇为丰富的立法经验。刑事合规的中国化... 刑事合规的立法化是其激励机制真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根本之路。域外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刑事法方面进行广泛且持续的立法,包括免责事由、减免处罚、一般诉讼规则、暂缓起诉等,提供了颇为丰富的立法经验。刑事合规的中国化绕不开立法。在实体法方面,单位犯罪的立法调试是重点,既要考虑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衔接,也要从单位合规计划的构建、实施、激励等方面进行详尽规定。在程序法方面,应激活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激励效应,并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应通过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变通适用,进一步探索暂缓起诉制度的中国方案,并妥善处理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域外立法经验 立法激励 单位犯罪立法 刑事诉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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