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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包装警语条款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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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智 李旭东 《中国卫生法制》 2024年第3期1-10,39,共11页
我国烟草制品包装警语条款受烟草专营专卖模式中既有商业利益的消极影响,出现了价值目标较为模糊、制度完善动力欠缺和社会实效较弱等问题,而其集中管理的特征同时也是我国推进烟草制品包装警语条款完善的显著制度优势。研究烟草制品包... 我国烟草制品包装警语条款受烟草专营专卖模式中既有商业利益的消极影响,出现了价值目标较为模糊、制度完善动力欠缺和社会实效较弱等问题,而其集中管理的特征同时也是我国推进烟草制品包装警语条款完善的显著制度优势。研究烟草制品包装警语条款可从组织条款、标识客体条款和价值条款三方面进行规范解构和建构。组织条款中以烟草专卖许可证为起点和载体的传统监管模式要逐渐强化国家卫健委等卫生部门的主导地位,加强与烟草业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社会组织协同合作,增设竞业禁止规则,增强相关监管主体独立性,营造良好的戒烟环境。标识客体条款的类型化体现出警语内容针对性、警示性不强,要增强警语说服力和科学性,完善警语轮换制度。价值条款中既有价值目标的内在矛盾,亟需通过明确烟草制品包装警语条款“减少吸烟需求”“保障人民健康”的价值本质予以解决。若欲“健康中国2030”目标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承诺如期实现,权利观念和人本观念必须真正贯彻始终,烟草专营专卖的计划管理模式仍可助推我国烟草制品包装警语条款更富成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烟草制品包装警语条款 解构 建构 保障人民健康 控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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