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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律”和“例”维护父权效用之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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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仁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0年第1期113-129,共17页
本文主要通过清朝前期"律"和"例"在维护父家长权力方面的效用考察,认为清朝父家长对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姻、人身自由等有着绝对的控制权,父家长制家庭是君主专制社会的缩影。清朝前期父家长权力的提高,与清朝前期... 本文主要通过清朝前期"律"和"例"在维护父家长权力方面的效用考察,认为清朝父家长对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姻、人身自由等有着绝对的控制权,父家长制家庭是君主专制社会的缩影。清朝前期父家长权力的提高,与清朝前期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加强基本同步,受礼法保护的父家长成了专制王朝控制社会成员的主要代理人之一。清律基本继承明制,但在处理家庭伦纪案件时,例比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基于律,又不拘泥于律,实际效用上超过律。这是清朝为消除民族隔阂采取的积极有效的措施之一,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高度成熟的重要标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清朝前期 “律” “例” 父家长权力 服制关系 教令权 财产支配权 主婚权 刑罚豁免权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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