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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演者公平报酬权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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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立红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71-176,共6页
作者、表演者(创作者)在其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作品、表演(创意产业)上都有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给创作者公平报酬权的实现带来了现实困难。国外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中由创作者组织与相关产业部门之间确... 作者、表演者(创作者)在其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作品、表演(创意产业)上都有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给创作者公平报酬权的实现带来了现实困难。国外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中由创作者组织与相关产业部门之间确定的报酬标准及规则,是合同签订的事先保护;合同履行中赋予创作者有条件、有期限的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则是对创作者公平报酬权的事后保护。借鉴国外经验修正我国的版权法,以实现创作者的公平报酬权,既符合版权及版权合同的特殊性要求,也是对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创造性突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者、表演者 公平报酬 标准报酬规则 合同 版权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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