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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内容平台版权集中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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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34-147,共14页
慑于假阳性规制错误,当前我国反垄断制度框架过度依赖事后管控规则,不当纵容了数字内容平台版权集中行为。与网络效应和用户粘性相比,数字内容平台真正的市场力量源于受版权法排他权保护的版权集中壁垒。自然垄断效应的削弱与事后监管... 慑于假阳性规制错误,当前我国反垄断制度框架过度依赖事后管控规则,不当纵容了数字内容平台版权集中行为。与网络效应和用户粘性相比,数字内容平台真正的市场力量源于受版权法排他权保护的版权集中壁垒。自然垄断效应的削弱与事后监管工具的全面失灵要求反垄断法转向竞争导向型的监管思路,在单一卖方平台建立绝对垄断地位前,予以结构性调整。通过设定合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标准、引入版权控制人关键设施开放义务、扶持替代性公共选项三种救济模式,能以较低成本维持数个平台有限竞争的市场结构,在兼顾版权集中规模效率的同时,重拾竞争益处。分析我国典型数字内容市场可以发现,在线音乐和电子学术期刊市场版权集中的反竞争效应强于流媒体视频和电子书市场,此种情况应引起反垄断监管部门警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内容平台 版权集中 结构性救济 自然垄断 存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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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独家版权集中的竞争损害及反垄断规制研究--基于腾讯音乐的考察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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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伟 《管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3-31,共19页
我国在线音乐市场普遍采用的独家版权许可模式引发了相关市场垄断的质疑。但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类型,独家版权模式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仅在特定数字音乐平台寻购过多的独家音乐版权以致产生反竞争效应时,方具有反... 我国在线音乐市场普遍采用的独家版权许可模式引发了相关市场垄断的质疑。但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类型,独家版权模式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仅在特定数字音乐平台寻购过多的独家音乐版权以致产生反竞争效应时,方具有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基于独家音乐版权集中的视角研究数字音乐平台反垄断规制问题,发现:⑴与传统网络经济中脆弱的垄断相比,版权集中加持的音乐平台的市场力量更加牢固、稳定,难以被长期动态竞争和熊彼特创新所颠覆,更应得到反垄断监管者的充分警惕。(2)目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腾讯音乐通过执行一种利好上游版权商的平台价格结构策略,独占了海量音乐版权资源,能够有效排斥、挤压现有竞争对手,阻止潜在竞争对手市场进入,拥有了向下游消费者收取垄断价格的能力。而唱片市场之外,数字音乐零售分销市场的再度垄断更会使消费者价格遭受双重边缘化损害。(3)自然垄断效应的减弱与盗版监测成本的下降,进一步证成反垄断法应放弃事后垄断者监管的惯性思路,在单一音乐平台建成绝对垄断地位之前予以规制。通过引入独家版权收购举牌规则,辅以转授权机制,能够以较低的制度成本维持我国在线音乐市场中数个平台有限竞争的市场结构,有效避免“监管机构不放心、竞争平台不买账、广大用户不满意”的反垄断规制窘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音乐平台 独家版权集中 反垄断 腾讯音乐 市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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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版权集中的体系化治理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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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九业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2期68-86,共19页
数字平台对版权专有许可的依赖性引发了相关市场之高集中市场结构的形成。在反垄断监管模式下所采取的“一刀切式”的政策性否定方案,存在“真问题”认知偏差和“特殊性”重视不足等问题,因而在规制效果上呈现出体系性缺失、工具性失灵... 数字平台对版权专有许可的依赖性引发了相关市场之高集中市场结构的形成。在反垄断监管模式下所采取的“一刀切式”的政策性否定方案,存在“真问题”认知偏差和“特殊性”重视不足等问题,因而在规制效果上呈现出体系性缺失、工具性失灵和救济措施低效等局限。对数字平台版权集中的有效治理,应实现从单向度管理到多向度治理的迭代,构建契合于数字平台版权集中之“真问题”和“真情境”的体系化治理方案,即分别以版权许可体系的贯通性构造为逻辑主线和以法律规范实施的体系性联动为制度框架,塑造和搭建双科层治理结构,进一步拓展数字平台版权集中治理的应用场景,引导并促进以内容差异性为基础的数字平台商业模式持续优化,促进版权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并以较低的制度成本获取最大化的治理效能,促益于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真正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版权集中 反垄断监管 体系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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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内容平台版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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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佳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2-76,共15页
大型数字内容平台基于网络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产生的竞争优势,叠加版权独家交易所形成的版权集中效果,极易形成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竞争瓶颈。尤其当数字内容平台本身也参与下游市场竞争时,版权滥用产生的排... 大型数字内容平台基于网络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产生的竞争优势,叠加版权独家交易所形成的版权集中效果,极易形成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竞争瓶颈。尤其当数字内容平台本身也参与下游市场竞争时,版权滥用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隐忧将成为现实。目前,基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规制路径存在相关市场界定争议不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高、实际规制效果欠佳的局限,引入禁止版权滥用原则的私法规制路径可成为一种有益补充。在既有规制路径的具体实施中,一方面,应当尽快通过设定主体标准,要求适格的数字内容平台主体履行竞争性义务,使得具有一定版权资源积累量的数字内容平台承担以合理条件促成关键设施版权开放的义务;另一方面,设计防止版权滥用的反竞争抗辩制度也应当成为重要的补充救济手段。其中,应以违反促进数字内容产品传播、激励创新的版权法公共政策,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初步证据作为版权滥用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内容平台 版权集中 版权滥用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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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竞争损害与垄断行为规制——兼评我国首例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反垄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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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偲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2年第2期171-180,共10页
我国首例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反垄断处罚呈现了当前市场的竞争损害:版权流通障碍、用户权益受损、平台发展受限。其根源在于代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少数平台与版权方的纵向垄断协议、大型播放平台违法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然而,本案... 我国首例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反垄断处罚呈现了当前市场的竞争损害:版权流通障碍、用户权益受损、平台发展受限。其根源在于代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少数平台与版权方的纵向垄断协议、大型播放平台违法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然而,本案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作出评价,对“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首次应用也待优化。故此,一是可以提高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精确度,将音乐获取渠道增添为测算维度,适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二是可以明晰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判断,以专项调查识别并公开版权价格因素的变化,并明确非价格型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三是可以完善经营者集中的配套制度,明确VIE架构平台合并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并完善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音乐播放平台 版权集中 竞争损害 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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