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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土地买卖契约中第三方参与制度对契约规则形成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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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一丁 《三峡论坛》 2019年第2期74-77,97,共5页
考古发现的周代青铜器卫盉、倗生簋和五年卫鼎的铭文表明周代土地买卖契约订立过程中有第三方"五伯"、"有司"的参与,既代表官方对契约订立的监管,又兼具中介人和证人作用,且以此构成契约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一由国... 考古发现的周代青铜器卫盉、倗生簋和五年卫鼎的铭文表明周代土地买卖契约订立过程中有第三方"五伯"、"有司"的参与,既代表官方对契约订立的监管,又兼具中介人和证人作用,且以此构成契约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一由国家制定的契约法制度,为中国古代契约法中独特的中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虽然官方后来不再直接参与契约的订立,而分别以具有准官方身份的"牙人",以及兼具有中介作用和担保性质的由习惯法规制的保证人"任者"、见证人"旁人"所替代,但这一契约法制度因与宗族制度的密切关联,成为后来以"礼法"为其形态的中国古代契约法最具典型意义的制度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周代 契约法 中人制度 牙人、任者、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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