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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司法认定——基于已公开高级法院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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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红明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61-73,共13页
最高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 181号以下简称《答复》)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我国职业打假问题新的转向,然而如何避免运动式治理的极端化,需要对《答复》中"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qu... 最高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 181号以下简称《答复》)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我国职业打假问题新的转向,然而如何避免运动式治理的极端化,需要对《答复》中"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进行限定。考察我国各高级法院司法实践,基于"同类案诉讼量"认定"职业打假人"身份相对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而其他诸如"大量重复购买"、"隐秘摄像、公证"、"有无正当职业"则无法构成判定"职业打假人"身份的单独标准;"反复、大量购买索赔行为"则可以作为认定"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标准。同时,鉴于职业打假市场的复杂性,对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限制,无论在食药领域抑或非食药领域,均不可绝对化的适用除外或者适用;而是应当基于规制强度的匹配性,结合职业打假司法实践中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行综合性的规制强度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打假 牟利性打假行为 司法认定 规制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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