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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之债的构造、价值和借鉴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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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鹏翱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5-23,共19页
物上之债是瑞士民法学理概念,它指向那些既有相对性,又能约束物权受让人的债。从产生依据上看,物上之债有法定和意定之分,无论是哪一类,物上之债通常与物权并存,并遵循法定原则、公示原则等物权法基本规范。物上之债与债权物权化的功能... 物上之债是瑞士民法学理概念,它指向那些既有相对性,又能约束物权受让人的债。从产生依据上看,物上之债有法定和意定之分,无论是哪一类,物上之债通常与物权并存,并遵循法定原则、公示原则等物权法基本规范。物上之债与债权物权化的功能十分相似,但两相对比,物上之债的学理共识度更高,更易于学习和传授,更有解释力,规制机制更简单,比债权物权化更具有学理优势。基于该优势,并考虑我国民法学理对债权物权化尚未形成高度共识,再加上我国有不少与瑞士物上之债相似的法律规范,物上之债对我国有切实可行的借鉴作用。在借鉴时,重点参照意定物上之债,改进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及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与物权相关的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与权的区分 物上之债 权化 法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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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手房交易中未办理登记的买受人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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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民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10期5650-5658,共9页
在一手房交易中,开发商基于自身的事实行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经过初始登记后才能为房屋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并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因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房屋买受人实际占有的房屋具有因开发商债务而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基于利益的平衡,... 在一手房交易中,开发商基于自身的事实行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经过初始登记后才能为房屋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并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因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房屋买受人实际占有的房屋具有因开发商债务而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基于利益的平衡,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将房屋买受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视为一种“物权期待权”。这样的概念界定有悖于“物权期待权”的基本理论,也与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形成了理论冲突。实际上,房屋买受人基于“债权合意 + 交付占有”在房屋上设立了一种物上之债,既可排除开发商的所有权效力,也可排除第三人除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之外其他权利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上之债 权期待权 所有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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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独立性建构——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2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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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亚文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55-66,共12页
我国抵押权预告登记为大陆法系预告登记制度与英美法系按揭制度的本土化结合,主要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按揭场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2条虽首次明确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性,但《民法典》第221条却以“所有权”为预告登记制度的设... 我国抵押权预告登记为大陆法系预告登记制度与英美法系按揭制度的本土化结合,主要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按揭场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2条虽首次明确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性,但《民法典》第221条却以“所有权”为预告登记制度的设计基础。担保物权体系与不动产登记规范的制度脱节造成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内生性矛盾,现行规范的瑕疵指引及相关效力规则的缺失导致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制度罅隙。在“类型化”规范原则下,应当以“物上之债”为理论供给,以“双重担保属性”为核心特征,高效推进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独立性建构。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体系建构应以扩张适用范围、肯认优先受偿权、解除处分限制、明确不可对抗强制执行措施等为基本效力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预告登记 物上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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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意定居住权与居住权合同解释论 被引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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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05-119,共15页
居住权具有社会性与投资性双重功能,后者通常以意定方式设立。意定居住权关系可分为物权、物务(物上之债)以及债之关系三个层次。《民法典》未规定居住权关系中的物上之债内容,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并经登记发生绝对效力。物权... 居住权具有社会性与投资性双重功能,后者通常以意定方式设立。意定居住权关系可分为物权、物务(物上之债)以及债之关系三个层次。《民法典》未规定居住权关系中的物上之债内容,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并经登记发生绝对效力。物权性内容包括设立方式、权利主体与客体、权利期限、权能范围、消灭事由、不可转让性以及登记生效,《民法典》物权编本应聚焦于意定居住权的一般规则,却从社会性居住权立场进行了严苛限制,需要通过解释论进一步厘清并拓展。《民法典》中涉及居住权合同的规范缺失严重,存在大量法律漏洞,应当参照租赁合同的相关规范进行类推适用,涉及不同性质修缮义务及其费用的分配、可否替代处分不破租赁等一系列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居住权合同 物上之债 不动产登记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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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对抗效力的民法解释论:基于民法体系方法的批判与修正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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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秋玉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7-98,193,194,共14页
根据民法学体系化的解释论准则,传统租赁权对抗效力解释论的三种模式中,移转不能的物权法模式存在外部体系性圆融缺陷,契约地位法定概括承受的债权法模式与有条件的权利竞合模式除损害民法的外部体系性外,亦扭曲了其内部体系。不遵循体... 根据民法学体系化的解释论准则,传统租赁权对抗效力解释论的三种模式中,移转不能的物权法模式存在外部体系性圆融缺陷,契约地位法定概括承受的债权法模式与有条件的权利竞合模式除损害民法的外部体系性外,亦扭曲了其内部体系。不遵循体系性准则的民法解释论不仅损害民法的体系性,对于实质的权利义务分配亦将产生深刻影响。三种模式中,物权法模式是对体系性造成损害最小的解释论模式,但宜以物上之债的解释方案取代移转不能的物权化解释方案,并对其予以局部修正,使租赁权对抗效力的解释论回归民法体系性的自觉轨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释论 民法体系性 移转不能 契约地位概括承受 物上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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