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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制度中对物上保证人的救济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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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兰兰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104-107,156,共5页
当物上保证人因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其抵押物时,应当对其加以救济。仅仅赋予物上保证人求偿权或者追偿权是不足以保护其权益的。认为两种权利在发生原因上相同,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出现两种权利重合的现象,此外两种权利在其设立的... 当物上保证人因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其抵押物时,应当对其加以救济。仅仅赋予物上保证人求偿权或者追偿权是不足以保护其权益的。认为两种权利在发生原因上相同,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出现两种权利重合的现象,此外两种权利在其设立的主旨、特性、行使的对象、行使的范围方面皆有差异。基于此,有必要规定两种权利,以充分对物上保证人加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求偿权 共同抵押 物上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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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之研究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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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65-72,共8页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依据保证的类型及物上保证人的种类分别确定何者先予实行。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会使得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免除责任。共同保证人之间、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当对债务进行相应的分担并享有...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依据保证的类型及物上保证人的种类分别确定何者先予实行。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会使得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免除责任。共同保证人之间、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当对债务进行相应的分担并享有追偿权与代位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 担保 保证人 物上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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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抵押期间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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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熙海 吴波 《律师世界》 2003年第4期30-32,共3页
关键词 权法定原则 抵押权人 诉讼时效 担保 除斥期间 主债权 担保法 债务履行 取得时效 物上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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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与优先受偿的方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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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近江幸治 徐肖天 《金陵法律评论》 2014年第2期235-241,共7页
关于抵押权,如将其与质权进行比较,由于抵押权的设定者在保留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的同时,依然能以该抵押标的物对债权进行担保,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流通价值)权的支配,当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通过处分权实现价值(返还)的... 关于抵押权,如将其与质权进行比较,由于抵押权的设定者在保留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的同时,依然能以该抵押标的物对债权进行担保,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流通价值)权的支配,当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通过处分权实现价值(返还)的制度。与其相对,所谓质权,就是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至债权人,使其能够支配该标的物的用益价值。以这些基本原理为前提,本文将对日本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与优先受偿的方式进行考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人 优先受偿 质权 不动产登记 担保权 履行债务 处分权 强制管理 预约合同 物上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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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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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55-64,共10页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共同抵押权人同时拍卖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并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在异时拍卖并分配价金之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共同抵押权人应该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以及第三受让人以代位求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抵押权 物上保证人 后顺序抵押权人 第三受让人 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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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4条的裁判分歧及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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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秀梅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93-107,共15页
我国《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分歧,主要集中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认定,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和变更,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时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等方面。... 我国《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分歧,主要集中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认定,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和变更,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时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等方面。由于各级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及其顺位不能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在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应采取顺位升进原则。在债权人丧失物保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规定应加以修改。另外,《物权法》第176条应承认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物权法》第194条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表述应予删除,否则会导致立法体系的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放弃 抵押权顺位变更 保证人 物上保证人 权法》第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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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价值减少时债务人责任——以现行法及2013年修订案讨论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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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星洙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59-68,共10页
<正>绪论危害抵押权的标的即担保物称为侵害抵押权。换言之,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本来以抵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可以取得优先清偿,却危害该清偿的情形。~③比如抵押标的物损伤(毁损)、减少或灭失。例如设定抵押的森林被不当砍伐,从... <正>绪论危害抵押权的标的即担保物称为侵害抵押权。换言之,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本来以抵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可以取得优先清偿,却危害该清偿的情形。~③比如抵押标的物损伤(毁损)、减少或灭失。例如设定抵押的森林被不当砍伐,从物的不当分离等积极性的情形或因不当管理被抵押建筑倒塌等消极性情形包括在此。发生这种抵押侵权则根据现行法制度可以认定抵押权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物权效力之物权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人 担保 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权效力 物上保证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 抵押人 修订案 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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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的“抵押权的效力以及目的物范围”——我妻荣法则和其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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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垣内弘人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9-14,共6页
引言1.我妻荣博士是日本民法学史上最重要的学者之一。对我妻荣博士的代表著作《近代法上的债权的优越地位》,从1929年到1931年先是在杂志上连载,然后又在1953年作为单行本发行。在这本著作里,我妻荣博士向我们明示了担保法的发展方向,... 引言1.我妻荣博士是日本民法学史上最重要的学者之一。对我妻荣博士的代表著作《近代法上的债权的优越地位》,从1929年到1931年先是在杂志上连载,然后又在1953年作为单行本发行。在这本著作里,我妻荣博士向我们明示了担保法的发展方向,并总结出了以下两点:其一,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最重要的资本也逐渐从曾经的农耕对象的农地变为金钱债权。为了给作为媒介的金融提供便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我妻荣 抵押权登记 目的 日本民法 担保法 近代法 法上 担保权 物上保证人 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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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上的最高额担保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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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士兵 吴光荣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131-139,共9页
<正>通常,担保制度用于担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特定债权的实现。但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银行与借款人、生产商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经济来往,仅有一次即归寿终正寝者,实属罕有,大抵以接连反复继续往来或交... <正>通常,担保制度用于担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特定债权的实现。但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银行与借款人、生产商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经济来往,仅有一次即归寿终正寝者,实属罕有,大抵以接连反复继续往来或交易为常。~③在此背景之下,如果采取一债权一担保的方式,不仅手续繁琐,交易成本较高,而且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交易的连续性和安全性。为此,最高额担保制度即随之产生。通过这一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额保证 担保制度 抵押权登记 借款人 抵押人 法上 手续繁琐 担保法 决算期 物上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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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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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2-2,共1页
高圣平,1968年8月生,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现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1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 高圣平,1968年8月生,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现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1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等专业学会副会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上保证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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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的共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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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木则幸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39-48,共10页
序言日本《民法》第392条(共同抵押的价金分配)、393条(共同抵押的代位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共同抵押制度。这些规定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保护在共同抵押之后设定的次顺位抵押权(包括单一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乃至数个标的物的共同抵押权等)。即使... 序言日本《民法》第392条(共同抵押的价金分配)、393条(共同抵押的代位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共同抵押制度。这些规定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保护在共同抵押之后设定的次顺位抵押权(包括单一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乃至数个标的物的共同抵押权等)。即使是处于如此地位的次顺位抵押权也并不一定必须由以上两个条文来进行规制,这是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意识。特别是日本民法中作为次顺位抵押权人代位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制度,还存在着物上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民法》第500条及504条)制度,所以对于这两个制度的交错有着不少的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上保证人 共同抵押权 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 日本民法 代位 抵押制度 担保债权 价金 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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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民法修订案——以2009年的法务部民法修订委员会草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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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载亨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69-79,共11页
<正>绪论1,韩国民法的制造韩国民法~②是于1958年2月22日制订,自196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在之后的50多年间,韩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从而产生了很多在制定民法当时所无法预料的现象。学术界和实务界曾为解决新问题而提出对应... <正>绪论1,韩国民法的制造韩国民法~②是于1958年2月22日制订,自196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在之后的50多年间,韩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从而产生了很多在制定民法当时所无法预料的现象。学术界和实务界曾为解决新问题而提出对应的方法,但反而使法典规范与现实纷争之间的间隙越来越大了。制定民法之后的修订主要是围绕家族法进行的,而有关财产法的修订则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通过民法修改制订一部具有现实适配性的民法典,可以说是民法学界的重大课题。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是体现规范与现实背离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 担保债权 韩国社会 修订案 法务部 抵押权人 物上保证人 不动产登记 家族法 适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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