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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有关分期付款买卖规定的不足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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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志忠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329-333,共5页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它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一般买卖相比,分期付款买卖具有二个主要特征,即物先给付性和价金分期交付性。买...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它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一般买卖相比,分期付款买卖具有二个主要特征,即物先给付性和价金分期交付性。买受人享有的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第167条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对分期付款买卖这一特种买卖进行法律规制的唯一明确条文,开创了我国分期付款买卖法律规制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其仍过于粗糙,存在着一些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期付款买卖 物先给付性 价金分期交付 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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