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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民法与物性刑法的融合发展 被引量: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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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4-137,206,207,共26页
人性民法与物性刑法相生相成,两者都是整体法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法总则为引领的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并充满人性关怀,是为人性民法。刑法作为有形或无形的犯罪打击工具,具备物性或工具主义的形而上学本质特征,是为物... 人性民法与物性刑法相生相成,两者都是整体法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法总则为引领的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并充满人性关怀,是为人性民法。刑法作为有形或无形的犯罪打击工具,具备物性或工具主义的形而上学本质特征,是为物性刑法。在公私法相互渗透与融合的法治时代背景下,人性民法有助于强化刑法的人性色彩,并据以形成人道化的刑法立法、人本化的刑法制度、人文化的刑法解释,实现对物性刑法的人文化成。公私法的同源性与共通性决定了物性刑法对人性民法的发展也有着强化保障的重要作用。物性刑法有助于重塑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提升民法规范的强制性以及加强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保障,并促进民法立法、民事司法的更迭与发展,实现对人性民法的影响渗透。人性民法与物性刑法的渗透与融合,是未来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发展的全新脉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性民法 物性刑法 民法典编纂 人文化成 强化保障
原文传递
“工具刑法”生成逻辑的质疑与民法、刑法融合之道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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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43-154,共12页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工具主义的本性。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并非其偏好治理风险,就一律否定其应有的价值。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增设、修改相关罪名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方式,即便增设的罪名适用...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工具主义的本性。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并非其偏好治理风险,就一律否定其应有的价值。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增设、修改相关罪名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方式,即便增设的罪名适用率较低,也并非均能归入到象征性立法的行列。象征性立法同样具备了法律的宣示功能,所以适当的存在也并非均带来负面效应,不能据此认为刑法本身具有的人道化色彩正在锐减。刑法在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并非套上了“物性”与“人性”用语就能成为混淆民法与刑法融合逻辑的借口。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基础之上,民法与刑法的融合应当是单向而非互动式的,无论民法设置的授权性规范还是义务性规范,均应站在民法的角度思考,不需考虑对刑法的影响;刑法设置的禁止性规范,如果以民法规范作为前置法,除了需要参考民法设置的违法类型之外,还需要考虑立法的目的、其他非刑事手段是否救济无效等诸多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性刑法 人性化 风险社会 象征性立法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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