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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与债权的关联——兼谈对物权行为的质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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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康林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189-192,共4页
公示行为是物权与债权之间的联结所在,是债权变动为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可以为债权的履行行为所涵盖,而没有必要把它再拟制为一个独立的物权契约。实践证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仅符合实践的逻辑,而且简洁实用,是较优的制度... 公示行为是物权与债权之间的联结所在,是债权变动为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可以为债权的履行行为所涵盖,而没有必要把它再拟制为一个独立的物权契约。实践证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仅符合实践的逻辑,而且简洁实用,是较优的制度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与债权的关联 公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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