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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构成——以制度正当性为重心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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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双根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3-65,共13页
学界通说以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为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但究竟如何论证,物权公示要素在物权变动中又应承担何种要件功能,学理上并未有深论。物权法践行公示原则,源于物权交易中物权取得人交易安全的保护需求,该需求一方面在于防避他... 学界通说以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为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但究竟如何论证,物权公示要素在物权变动中又应承担何种要件功能,学理上并未有深论。物权法践行公示原则,源于物权交易中物权取得人交易安全的保护需求,该需求一方面在于防避他人之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在于确保自己之善意取得。落实于物权变动构成的制度设计,则以公示要素作为其生效要件为最佳的法政策设计。物权公示原则能否贯彻到底,在根本上又取决于适格的公示手段选择与设计。占有因其天然的缺陷实不足以担此大任,因此就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规范而言,应另行寻找其阐释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 物权交易安全 公示手段 占有 交付 登记
原文传递
登记公信力适用范围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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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兰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2年第7期28-29,共2页
登记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登记所表示的物权而进行的物权交易之人,进行物权交易时即使登记所表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根据登记公信力,交易上动态安全得受十足的保障,然而在一些情... 登记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登记所表示的物权而进行的物权交易之人,进行物权交易时即使登记所表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根据登记公信力,交易上动态安全得受十足的保障,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不免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牺牲静态安全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公信力 适用范围 物权交易 中国 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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