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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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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家国 《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1期42-45,共4页
分析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物权变动还存在着程序权利。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很有意义的。
关键词 不动产 变动 理论研究 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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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物权变动效力简析
2
作者 常洁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96-97,共2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仲裁裁决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该规定基于我国立法中形成诉权裁判主体的制度设计,契合我国保障仲裁当事人权利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物权归属及变动时间的法律价值。然而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使得裁决不具备物权公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仲裁裁决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该规定基于我国立法中形成诉权裁判主体的制度设计,契合我国保障仲裁当事人权利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物权归属及变动时间的法律价值。然而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使得裁决不具备物权公示效果,以致实践中存在物权归属与物权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并增加了物权变动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以保证物权变动问题上法律适用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物权变动效力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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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折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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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家国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55-57,共3页
文章分析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提出了物权变动存在的程序权利,这对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变动模式 不动产 物权变动效力 变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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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物权公示原则之选择
4
作者 伍文佳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第8期168-172,共5页
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依据并非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而是立法者出于节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考量的利益选择。文章认为目前占有与交付已经无法实现公示要素所应有之功能,而动产登记则有显著优势。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 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依据并非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而是立法者出于节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考量的利益选择。文章认为目前占有与交付已经无法实现公示要素所应有之功能,而动产登记则有显著优势。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由国家强制公示方可生效,且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在效果上并无很大区别,而选择公示对抗主义更符合公众的现实生活需求,也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动产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主,以转移占有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公示 占有与交付 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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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动产抵押物的效力研究
5
作者 王涛 《晋中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58-62,共5页
在物债区分原则下,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许可处分抵押物的效力,应当对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的效力分别判断。抵押权人同意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表征,既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抵押人在抵押权... 在物债区分原则下,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许可处分抵押物的效力,应当对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的效力分别判断。抵押权人同意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表征,既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合同有效且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受让人因此取得物之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转让 合同效力 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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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信托的效力
6
作者 崔鸿鸣 刘世瑜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99-106,143,144,共10页
我国现有立法未能明确遗嘱信托的效力,通过对遗嘱信托效力与有关遗产法律规范间关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遗嘱信托在遗嘱有效设立时生效,二者在效力形式要求上存在错位。遗嘱信托的物权变动存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中,委托人死亡时信托... 我国现有立法未能明确遗嘱信托的效力,通过对遗嘱信托效力与有关遗产法律规范间关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遗嘱信托在遗嘱有效设立时生效,二者在效力形式要求上存在错位。遗嘱信托的物权变动存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中,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处转移至遗产继受人共同体;第二个阶段中,信托财产债务清算完成后,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须以承诺信托为前提,在满足法律关于财产转移要求时起发生财产权利变动的效果。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享有状态不属于共同共有,而是一种存在物上对人负担的类共同共有。侵害委托人债权人债权、必留份和胎儿应继份的遗嘱信托并非当然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效力 共同共有 人撤销 必留份 胎儿应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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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探究——以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为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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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玉梅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8-136,共9页
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务中,法院裁判不一,裁判理由各异。究其原因,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法律行为,与一般财产法律行为不同,应该优先适... 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务中,法院裁判不一,裁判理由各异。究其原因,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法律行为,与一般财产法律行为不同,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法律上的可行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不相违背。法院在审理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从不动产登记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效力以及第三人利益审查等方面厘清裁判思路。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下,该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人是物权人,一般情形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不动产实体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司法裁判 效力 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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