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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与规范解释
1
作者
胡帅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63-69,共7页
"三权分置"是指农地权利分化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其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现有土地制度规范过多置重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忽略了其财产性流转功能。基于实践需求和改革精神,"三权分置"进行...
"三权分置"是指农地权利分化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其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现有土地制度规范过多置重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忽略了其财产性流转功能。基于实践需求和改革精神,"三权分置"进行权利分离是权利变迁的必然结果。分离出的土地经营权不宜作为一项财产权和债权,应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不仅具有规范解释的合法性,也能破解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土地经营权尚且只是一种政策性权利,立法须将其创设为新型物权,释放"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构造有采取授权立法形式暂时制定行政法规和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两种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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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
权
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
权
土地经营
权
物权塑造
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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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为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提供法制保障物权塑造 ——从既有法制到未来立法
2
作者
王丹
《区域治理》
2018年第26期280-280,共1页
要想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更有效地法制保障以及物权塑造,需要从当下的既有法治入手.因为我们国家提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时间还比较短,相应的法制保障以及物权塑造还不够全面有着很大的缺陷存在.要想更好的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
要想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更有效地法制保障以及物权塑造,需要从当下的既有法治入手.因为我们国家提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时间还比较短,相应的法制保障以及物权塑造还不够全面有着很大的缺陷存在.要想更好的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得到有的法制保障,必须以既有法制为基础,通过未来立法完成物权塑造,这样才可以为我们国家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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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集体经济
法制保障
物权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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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农地“三权分置”实质探讨——寻求政策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
被引量:
16
3
作者
陶钟太朗
杨环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4-72,共9页
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
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经营权必须进行物权塑造,农地"三权分置"才能得以在制度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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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法学
三
权
分置
主体
权
利
集体成员
权
土地经营
权
物权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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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农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与规范解释
1
作者
胡帅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63-69,共7页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5年)规划项目"农地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研究"(15FX27)
文摘
"三权分置"是指农地权利分化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其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现有土地制度规范过多置重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忽略了其财产性流转功能。基于实践需求和改革精神,"三权分置"进行权利分离是权利变迁的必然结果。分离出的土地经营权不宜作为一项财产权和债权,应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不仅具有规范解释的合法性,也能破解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土地经营权尚且只是一种政策性权利,立法须将其创设为新型物权,释放"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构造有采取授权立法形式暂时制定行政法规和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两种可能路径。
关键词
三
权
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
权
土地经营
权
物权塑造
规范解释
Keywords
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
contractual fight of land
land management right
real right formulation
specification interpretation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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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为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提供法制保障物权塑造 ——从既有法制到未来立法
2
作者
王丹
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
出处
《区域治理》
2018年第26期280-280,共1页
文摘
要想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更有效地法制保障以及物权塑造,需要从当下的既有法治入手.因为我们国家提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时间还比较短,相应的法制保障以及物权塑造还不够全面有着很大的缺陷存在.要想更好的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得到有的法制保障,必须以既有法制为基础,通过未来立法完成物权塑造,这样才可以为我们国家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
新型集体经济
法制保障
物权塑造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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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农地“三权分置”实质探讨——寻求政策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
被引量:
16
3
作者
陶钟太朗
杨环
机构
成都大学政治学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化商学院
出处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4-72,共9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研究"(13AJY013)
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编纂与集体土地权利建构研究"(SC16B004)
+1 种基金
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2016Z43)
成都大学引进人才启动项目"空间利用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置"
文摘
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经营权必须进行物权塑造,农地"三权分置"才能得以在制度上实现。
关键词
土地法学
三
权
分置
主体
权
利
集体成员
权
土地经营
权
物权塑造
Keywords
land law
tripartite rural land entitlement system
subject's rights
collective member rights
land management right
real right enacting
分类号
D922.3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农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与规范解释
胡帅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为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提供法制保障物权塑造 ——从既有法制到未来立法
王丹
《区域治理》
2018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农地“三权分置”实质探讨——寻求政策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
陶钟太朗
杨环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
16
下载PDF
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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