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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法的体系重构——兼论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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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德风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4-78,79-82,共19页
对我国有重大影响的德国不当得利法并非完全总结于交易实践,而是法典化过程中人为创设的产物,是不同类型返还义务的集合而不具有体系性、整体性。从构成要件来看,“给付”概念内涵模糊,不能妥当处理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也不足以支撑起给... 对我国有重大影响的德国不当得利法并非完全总结于交易实践,而是法典化过程中人为创设的产物,是不同类型返还义务的集合而不具有体系性、整体性。从构成要件来看,“给付”概念内涵模糊,不能妥当处理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也不足以支撑起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区分。能够支撑起不当得利法独立性的,主要是不当得利法有关返还内容的规定及影响返还内容的得利丧失抗辩、强迫得利等制度。在解构传统不当得利法的基础上,应适应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和实践需要,重构不当得利制度:将合同失败时给付不当得利制度理解为合同法的从属性规则,在确定返还义务的构成与范围时对自愿达成的合意予以关照;以给付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制度替代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求偿不当得利;独立对待多人关系不当得利并斟酌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权衡判断;忽略“所有人—占有人”规则,或认为其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竞合,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得利丧失 物权性不当得利返还 多人关系不当得利 所有人—占有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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