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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物权效力的困境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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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谨 潘萌萌 《水运管理》 2023年第2期39-42,共4页
电子提单在许多方面都优于纸质提单,实践中也不乏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与相关立法,但电子提单却未对纸质提单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物权效力暂不明确。商业实践中,电子提单权威性不足与法律规范的欠缺是造成电子提单物权效力... 电子提单在许多方面都优于纸质提单,实践中也不乏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与相关立法,但电子提单却未对纸质提单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物权效力暂不明确。商业实践中,电子提单权威性不足与法律规范的欠缺是造成电子提单物权效力困境的主要原因。为此,应以修改《海商法》为契机,通过立法手段,保障现行商业模式下电子提单流通功能和担保功能的实现,并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预留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提单 物权效力 区块链 功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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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之物权效力的立法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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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文煌 邵胡敏 喻文莉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13-114,共2页
关键词 物权效力 租赁 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 民事法律体系 民法典 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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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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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75-86,共12页
我国渔业法未沿袭渔政主管机关———渔会———渔民三层结构的渔业权主体模式,舍去了共同渔业权或专用渔业权———入渔权的法律构造,而是采取了由渔政主管部门直接将渔业权授予渔业经营者的制度,由此导致了渔业权的取得方式、渔业行... 我国渔业法未沿袭渔政主管机关———渔会———渔民三层结构的渔业权主体模式,舍去了共同渔业权或专用渔业权———入渔权的法律构造,而是采取了由渔政主管部门直接将渔业权授予渔业经营者的制度,由此导致了渔业权的取得方式、渔业行政管理、渔业权的排他性以及优先性等方面的变化。我国现行渔业法完全禁止捕捞权的转让,过于僵硬,可以承认若干例外,以满足实际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渔业 法律构造 物权效力 渔业转让 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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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先买权物权效力之辩——台湾地区经验及大陆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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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毅 《海峡法学》 2013年第4期18-25,共8页
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 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租人 优先购买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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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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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承敏 宋涛 《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22-23,共2页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他物权和新型的用益物权,与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请求权效力;物权的这些效力为农民保护农地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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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效力及物权请求权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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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宏伟 刘仲秋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43-48,共6页
物权效力不具有立法和司法上的价值,只是一种学理上的分析解释而已。但这种解释有违立法和司法的基本逻辑,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因而不应继续沿用物权效力的概念。此外,探讨了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性质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与其他私法性救... 物权效力不具有立法和司法上的价值,只是一种学理上的分析解释而已。但这种解释有违立法和司法的基本逻辑,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因而不应继续沿用物权效力的概念。此外,探讨了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性质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与其他私法性救济请求权进行了比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效力 请求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私法性救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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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物权效力 被引量:1
7
作者 杨善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59-62,共4页
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而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所以物权的效力是由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本质属性所折射出来的必然要求。在具体规范层面,物权的效力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 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而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所以物权的效力是由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本质属性所折射出来的必然要求。在具体规范层面,物权的效力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和物权人对物的追及权属于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范畴,而不是单独的物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于债权,并存之数个物权之间的效力顺位关系不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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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及其类型的另路分析——兼谈与效力类型相连的物权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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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覃远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1期26-32,共7页
结合物权运行状态和情势进行梳理,物权有基础性实行效力、衍生性保全效力与转化性救济效力。实行效力契合物权本旨,表现静态归属和物权人得通过一定实行行为使物满足需求的动态过程。保全效力主要指物权请求权,属衍生性请求权,其独立性... 结合物权运行状态和情势进行梳理,物权有基础性实行效力、衍生性保全效力与转化性救济效力。实行效力契合物权本旨,表现静态归属和物权人得通过一定实行行为使物满足需求的动态过程。保全效力主要指物权请求权,属衍生性请求权,其独立性要求或重新认识侵权行为法的债法地位,或将其中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内容还原归位到物权法。救济效力是物权的最终效力,也是损害赔偿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于此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合一。对物权效力作量的考察可帮助认识物权效力边界和作用范围。实行效力转化为救济效力时,不存在如债权获得救济时的“同一性”而是效力量受到了减损。可提出某些物权救济之债具有相较一般债权优先的办法来还原和保持物权效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效力 态势 实行 保全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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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准物权效力的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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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凤清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135-137,共3页
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实然描述、原因追问和应然归属三方面论述,旨在建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应赋予准物权效力,意在与预告登记制度合二为一,切实保护购房者取得期待的房屋及所有权的利益。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备案登记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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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纠纷的救济渠道与占有的物权效力——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
作者 石晨谊 《中国房地产》 2018年第31期31-34,共4页
近日,浙江省高院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的焦点问题出台了试行意见,明确了一房多卖情形下不同权利人权利的优先效力,规范了错误登记的救济方式,确认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理清了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些困惑。笔者针对... 近日,浙江省高院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的焦点问题出台了试行意见,明确了一房多卖情形下不同权利人权利的优先效力,规范了错误登记的救济方式,确认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理清了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些困惑。笔者针对该意见提出个人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救济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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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物权效力推定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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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山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5年第1期36-52,共17页
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深入探讨,论证以下观点:在中国现存的法律框架下,提单是兼有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有价证券。有效签发的提单的债权效力是确定的,但其物权效力是不确定的,具有推定性。物权效力推定的含义:其一,任何一份提单,只要表... 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深入探讨,论证以下观点:在中国现存的法律框架下,提单是兼有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有价证券。有效签发的提单的债权效力是确定的,但其物权效力是不确定的,具有推定性。物权效力推定的含义:其一,任何一份提单,只要表面上的记载符合提单的形式,就应当被推定对其所示的货物有物权效力,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其二,对推定的提单物权效力是可以举证反驳的。该观点简称“推定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物权效力 推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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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物权效力和提单物权凭证转让关系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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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平 《中国商论》 2020年第1期226-227,共2页
提单物权效力和提单物权凭证转让关系是从不同方面阐述二者的同一性。提单只有通过流通转让其物权效力才能得以发挥和体现,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与其流通转让不可分割,二者互为前提和内容。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应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关键词 提单 物权效力 凭证 流通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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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物权效力之价值考量
13
作者 田文辉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30-31,共2页
租赁权物权效力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实现对承租人作为“经济弱者”的保护初衷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求得妥当制度安排的有效保障。我国《合同法》第229条有关此一制度的立法尚存诸多缺陷,应予完善。
关键词 租赁 物权效力 利益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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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提单物权效力推定性原理的体现
14
作者 梁山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3年第2期157-162,共6页
通过对我国关于提单的重要案例的分析 ,提出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的审判处理原则 ,即 :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提单应被推定具有物权效力 ;但是 ,允许案件有关当事人举证反驳提单的物权效力。
关键词 提单 物权效力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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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所有权保留条款之物权效力
15
作者 王大荣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5年第3期22-28,共7页
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具有物权效力,才符合实务的需要,具有现实的价值。一些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约定... 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具有物权效力,才符合实务的需要,具有现实的价值。一些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约定不再具有物权效力。从法价值、特别法与一般法适用原则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观点值得商榷,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应置于其全文及相关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语境下适用,不能简单、武断地否认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物权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买卖 所有保留条款 变动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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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的限制
16
作者 孙秀红 《经济师》 2009年第12期67-68,共2页
对于物权的效力历来多有争论并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但是无论何种学说都是以物权的本质和特性为物权效力的理论依据,以公示公信为其存在的制度基础。然而由于... 对于物权的效力历来多有争论并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但是无论何种学说都是以物权的本质和特性为物权效力的理论依据,以公示公信为其存在的制度基础。然而由于现代物权价值观念的转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具有明显物权特性的物权,再加上对保障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重视,更多的债权通过公示而物权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逐渐模糊化,物权的独特效力已不再像以往那样明显,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效力的限制 买卖不破租赁 善意取得制度 所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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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物权效力的善意取得——以合同法第229条的不足为出发点
17
作者 王玉环 《经济与法》 2003年第9期51-52,共2页
关键词 租赁 物权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 合同法 承租人 当事人 所有 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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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性质与物权效力
18
作者 孙铭成 刘海涛 《上海房地》 2022年第9期43-47,共5页
夫妻房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法律属性应界定为身份行为的从契约。区分夫妻房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实际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关系中财产处分方任意撤销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作限缩解释,除夫妻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外,均应... 夫妻房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法律属性应界定为身份行为的从契约。区分夫妻房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实际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关系中财产处分方任意撤销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作限缩解释,除夫妻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外,均应推定其为夫妻房产约定。夫妻房产约定具有物权效力,应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无需登记即可在夫妻间发生不动产权属移转,登记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房产约定 夫妻财产关系 物权效力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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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这一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19
《中国房地产》 2021年第28期56-56,共1页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一规定中,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但是支持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效力 抵押 合同无效 抵押财产 登记机构 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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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查封的物权效力
20
作者 于智行 《青年与社会(下)》 2013年第2期62-62,共1页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是最常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在学理上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措施”,其对象是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存款、债权等无形...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是最常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在学理上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措施”,其对象是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存款、债权等无形资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将查封与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列。”但在实践中,“查封”一词带有一定的口语性,泛指一切非财产处分性的、临时控制性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扣押、冻结、扣划(提取)等多种形式,在本文中,“查封”即指此广义上的含义。查封具有如下的特征:1、查封是一种公权行为,民事诉讼中的查封只能由法院实施;2、查封具有一定的期限性,针对不同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期限;3、查封的对象只能是财产,包括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查封 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处分 不动产 执行过程 执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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