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38篇文章
< 1 2 12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物权与债权的对抗效力——谈商品房预售中的某些法律问题
1
作者 王中美 《抚州师专学报》 2001年第1期25-28,共4页
针对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些诸如“一房两卖” ,“先抵后卖”和“先卖后抵”等典型问题 ,指出明晰商品房预售各环节债权与物权的对抗效力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还对与之有关联的一些特殊制度 ,如登记制度、侵害债权制度、撤消... 针对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些诸如“一房两卖” ,“先抵后卖”和“先卖后抵”等典型问题 ,指出明晰商品房预售各环节债权与物权的对抗效力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还对与之有关联的一些特殊制度 ,如登记制度、侵害债权制度、撤消权制度等作了解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债权 对抗效力
下载PDF
登记对抗主义下相对性物权说之批判
2
作者 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9-56,共8页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由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构成,其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解释对抗要件所产生的登记对抗效力。相对性物权说在承认未登记物权仍为物权属性可对抗一般债权的前提下,主张未登记物权不能对抗特殊债权乃对抗要件发挥其登记对...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由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构成,其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解释对抗要件所产生的登记对抗效力。相对性物权说在承认未登记物权仍为物权属性可对抗一般债权的前提下,主张未登记物权不能对抗特殊债权乃对抗要件发挥其登记对抗效力的必然结果,进而认为,在登记对抗主义下,依据合同设立的未登记物权具有相对性。然而,该学说偏离了物权界定规则与登记对抗规则的位阶关系,对域外法的借鉴未能作出契合本土的诠释,导致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的功能错位。实质上,相对性物权说是以物权的相对性替换债权物权化。特殊债权优先受偿与登记对抗效力不存在必然联系,因而不应纳入登记对抗效力的调整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登记对抗主义 未登记 相对性 债权
下载PDF
关于特种债权之物权担保的否定性思考——兼论特种债权的优先效力 被引量:3
3
作者 左平良 《云梦学刊》 2006年第2期75-79,共5页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种债权 优先 优先效力
下载PDF
主观权利的客体、保护及其效力:贝克尔的债权与物权论说 被引量:1
4
作者 金可可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28-130,共3页
贝克尔通过对权利的不同分类方法而提出了区分债权与物权的三个特征。就客体本身而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特定的物"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区别;从权利的效力范围上来看,物权作为绝对权,其效力是针对一切人的,而债... 贝克尔通过对权利的不同分类方法而提出了区分债权与物权的三个特征。就客体本身而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特定的物"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区别;从权利的效力范围上来看,物权作为绝对权,其效力是针对一切人的,而债权作为相对权,其效力则仅针对特定人;从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来看,债权的法律保护是直接的、针对客体本身的;物权的法律保护则是间接的、针对侵权第三人的,而并未直接针对其客体(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 效力:贝克尔 债权
下载PDF
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效力之检讨——兼论物权法中的司法自由裁量
5
作者 王传国 倪燕秋 《江苏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第4期92-96,共5页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三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三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三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 登记效力 司法裁量
下载PDF
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的关系——兼论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登记之效力
6
作者 金俭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8年第2期152-156,共5页
本文运用物权登记理论,比较深入地阐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交易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登记是不动产行政管理... 本文运用物权登记理论,比较深入地阐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交易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登记是不动产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交易 债权行为 登记 合同效力 交易合同 变更登记 不动产变动 合同生效 登记手续
下载PDF
浅析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7
作者 王绪良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第2S期145-146,共2页
随着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在物权保护方面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然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优先性的冲突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物权和... 随着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在物权保护方面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然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优先性的冲突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物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力,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通过对这些的问题论述及解决,旨在能为我国在今后的有关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 效力 优先性
下载PDF
遗赠的效力是债权的还是物权的——《继承法》与《物权法》的冲突
8
作者 刘建军 《青年与社会(中)》 2014年第9期78-79,共2页
文章在对遗赠行为学理分析以及对遗赠相关法律规定的文本分析的基础之上,得出了我国《继承法》与《物权法》对于遗赠行为的效力的性质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的冲突的结论。并就此展开,通过对我国现行的遗赠立法模式和物权变动模式的梳理与... 文章在对遗赠行为学理分析以及对遗赠相关法律规定的文本分析的基础之上,得出了我国《继承法》与《物权法》对于遗赠行为的效力的性质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的冲突的结论。并就此展开,通过对我国现行的遗赠立法模式和物权变动模式的梳理与分析,确定遗赠的效力是债权的而非物权的性质,并且,以此结论为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寻求化解二者内在冲突的合理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赠 效力性质 债权
下载PDF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需重新认识
9
作者 崔伟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26-29,共4页
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只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可以并存的物权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债权内部也有优先效力问题。担保之债优先于独... 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只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可以并存的物权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债权内部也有优先效力问题。担保之债优先于独立之债;主债优先于从债;人身之债优先于财产之债。论证物权对债权有无优先效力,要在法理、逻辑和实践上都应讲得通。物权对债权并无优先效力。租赁(改称赁权)应是用益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 优先效力 租赁
下载PDF
法定财产制下配偶未登记物权的效力
10
作者 杨棋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31-38,共8页
配偶因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获得的权利仍属于物权性质的权利,由于缺乏物权公示,导致配偶的权利实际上属于事实物权。配偶的权利属于基于法定原因获得的事实物权,且具有共有性、一定程度的公示性与道德性特征。以事实物权的角度出发,配偶所... 配偶因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获得的权利仍属于物权性质的权利,由于缺乏物权公示,导致配偶的权利实际上属于事实物权。配偶的权利属于基于法定原因获得的事实物权,且具有共有性、一定程度的公示性与道德性特征。以事实物权的角度出发,配偶所拥有的物权拥有确权效力、受到侵害时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以及一定程度的对抗效力。由于缺乏公示,配偶的物权无法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另一方配偶的债权人。但是应当注意第三人的“善意”标准以及考虑“唯一家庭住房”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财产制 事实 效力
下载PDF
论意定物权中原因债权对物权的效力影响
11
作者 李若溪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3699-3705,共7页
物权按照创设、变动的原因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创设、变动的原因是双方之间存在契约或者达成合意,即以债权存在为前提,意定物权的创设或变动是原因债权直接产生或者驱动产生的结果,原因债权的成立、效力、存续与终止会对... 物权按照创设、变动的原因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创设、变动的原因是双方之间存在契约或者达成合意,即以债权存在为前提,意定物权的创设或变动是原因债权直接产生或者驱动产生的结果,原因债权的成立、效力、存续与终止会对意定物权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因意定物权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物权的效力一般不会反向影响产生它的原因债权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定 原因债权 效力影响
下载PDF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 被引量:23
12
作者 刘德良 许中缘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00-107,共8页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法使一般债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现行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正是以此种认识为基础的。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 涉他性效力 利公示 与债权的区分
下载PDF
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含义及效力分析——以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
13
作者 康健天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32-37,共6页
剖析处分行为的本质——"处分权人一次性有效行使",理清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争议焦点,将无权处分置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债权合同及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晰了在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系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剖析处分行为的本质——"处分权人一次性有效行使",理清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争议焦点,将无权处分置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债权合同及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晰了在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系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而非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会直接影响物权的安全性,但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应优先保护交易秩序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分 债权合同 合同效力 变动模式
下载PDF
金融与法: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的矛盾对银行债权保护的影响
14
作者 汪其昌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58-60,共3页
1995年10月31日,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宫利达公司”)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 1995年10月31日,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宫利达公司”)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人民币贷款以月利率10.98%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债权保护 意思自治 法定 人民币贷款 矛盾 金融 哈尔滨分行 公共设施
下载PDF
在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之间——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思考 被引量:10
15
作者 张晓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76-82,共7页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古老原则,曾被认为是我国制定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最少争议的原则。但一段时间以来,对该原则的质疑多了起来,有人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造成了物权体系的封闭和僵化,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客观地说,在目前,坚持物...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古老原则,曾被认为是我国制定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最少争议的原则。但一段时间以来,对该原则的质疑多了起来,有人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造成了物权体系的封闭和僵化,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客观地说,在目前,坚持物权法定比允许物权自由创设更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能够更有效地保证交易安全和交易迅捷,有效地控制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原则 债权 经济分析
下载PDF
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重新解读为基点 被引量:3
16
作者 陈琛 雷裕春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88-92,共5页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形式主义 变动模式 处分合同 效力 主观状态
下载PDF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被引量:18
17
作者 陈华彬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9期8-11,共4页
物权与债权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形成及对它的质疑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 ,由法国的波蒂埃 (Pothier)、德国的萨维尼 (Saviney)提出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二个时期 ,是对物权与债权的认识、区分进... 物权与债权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形成及对它的质疑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 ,由法国的波蒂埃 (Pothier)、德国的萨维尼 (Saviney)提出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二个时期 ,是对物权与债权的认识、区分进一步深化 ,并最终完成了对二者的理论上的区分 ;第三个时期 ,出现了对物权、债权的区分表示怀疑的声音。也就是说 ,是否存在一种介于物权、债权之间的权利 ?作者认为 ,无论怎样 ,在现在乃至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 ,维持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二元权利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基于这一考量 ,作者对物权与债权的差异、区别作了完整的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 民法 二元利体系 大陆法系 效力
下载PDF
“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之质疑 被引量:6
18
作者 戴孟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98-107,共10页
我国通说所主张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结果,在逻辑上难以证成,在实践中也没有意义。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由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官方草拟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设计的"物权优先于债... 我国通说所主张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结果,在逻辑上难以证成,在实践中也没有意义。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由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官方草拟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设计的"物权优先于债权"条文,存在着含混不清、难以适用等诸多弊端。《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在实践中也不宜援引该理论作为判案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 优先于债权”理论 优先效力
下载PDF
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 被引量:13
19
作者 龙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7-48,共12页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但是这里的"一般债权"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意义不同,是一个极其狭义的概念。而就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而言,在日本法中属于典型的不公示就不能对抗的范围。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中,破产债权、扣押债权均属于lien而非我国学界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故§9-201(a)是一个基本被架空的条款,只在极少数情形下具有规范意义。而处理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与未公示担保物权优先顺位关系的原则性条文应是§9-317(a)(2)。依据该条,未公示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对抗这些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债权 动产担保 优先顺位
下载PDF
再流转中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效力规则研究
20
作者 袁文全 牛小玉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6-166,共11页
再流转中的两种土地经营权在登记能力、登记效力上采区分原则。再流转阶段,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承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则而采登记对抗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解释为未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以及能对... 再流转中的两种土地经营权在登记能力、登记效力上采区分原则。再流转阶段,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承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则而采登记对抗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解释为未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以及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必要条件为已登记,登记对抗效力表现为登记公示相较于其他公示方式的优先性与相对公信力,占有使用及向发包人备案作为认定第三人善意的实质调查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为管理性规定,同时暗含登记连续性的目的,采登记生效效力的形式正当性在于此类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物权变动在实证法上的相对独立性,进而适用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原则性规定,实质正当性在于通过市场机制高效利用农村“四荒地”土地资源的价值取向。另外,可结合此类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特殊规制目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 土地经营再流转 登记对抗效力 登记生效效力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12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