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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生效主义下的物权消极变动
1
作者
杨遂全
陈文颖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58-62,共5页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物权消极变动的程序应作出一些特殊简便的规定,如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实质审查制,或者以公证方式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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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消极变动
非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处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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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登记生效主义下的物权消极变动
1
作者
杨遂全
陈文颖
机构
四川大学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58-62,共5页
文摘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物权消极变动的程序应作出一些特殊简便的规定,如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实质审查制,或者以公证方式加以补充。
关键词
物权消极变动
非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处分主义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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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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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登记生效主义下的物权消极变动
杨遂全
陈文颖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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