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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物权类型封闭原则:历史、演变与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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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泷一 《私法》 2016年第2期52-107,共56页
物权类型封闭原则是较为年轻的物权法原则,产生于19世纪的潘德克顿法学,并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逐渐影响欧陆各国以及东亚地区,形成了四种不同的规范表达模式。从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本体来看,它仅仅是限制当事人的形成自由,并没有限制物... 物权类型封闭原则是较为年轻的物权法原则,产生于19世纪的潘德克顿法学,并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逐渐影响欧陆各国以及东亚地区,形成了四种不同的规范表达模式。从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本体来看,它仅仅是限制当事人的形成自由,并没有限制物权类型的法律渊源。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类型封闭原则在东亚的特殊表现形态,随着习惯法和判例法在东亚各国被承认为物权类型的法律渊源,物权法定原则已经向物权类型封闭原则回归了。在外部体系方面,物权类型封闭原则是物权法自治性观念的逻辑衍生物;在内在价值目标方面,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促进财产流通,统一所有权确保了物的可流通性,他物权类型封闭使信息标准化,降低了交易成本。当然,在公示制度和信赖保护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他物权类型封闭的重要性已经大幅下降了,但统一所有权对财物可流通性的维护作用仍然无法被替代。是否改采他物权类型开放原则,需要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我国的特殊国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类型封闭原则 法定原则 法自治性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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