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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再论物权的概念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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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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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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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81-8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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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物权概念具有抽象性与普适性,难以对各种物权的主体一一列举,物权的主体应当采用“权利人”的表述。权利人的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开放性,可以将各种主体纳入其中,能够为未来出现的新型物权及其主体的确定留下足够的空间,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物权的客体主要指动产、不动产,是有体物,特殊情况下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支配性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是联系在一起的,虽然无体财产权也具有支配性,但其客体范围很难像有体物那样确定,所以支配性较差。物权法应当将物权界定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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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
权利人
有体物
物的支配性
对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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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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