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租赁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1
-
-
作者
王家甫
-
机构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出处
《探索(浙江)》
1987年第3期11-15,共5页
-
文摘
1984年10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全国各地经过两年多的试点,逐步由点到面,由全民小型企业扩展到集体企业,到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已有1万多个工业和商业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这种租赁的经营方式,实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经营者有了受法律和合同保障的实实在在的自主权;落实了自负盈亏的原则,促使经营者在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的环境中图强振兴;明确了通过竞争选拔干部的原则,打破了干部终身制和传统的干部考核制度。因而绝大多数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大大增强了活力,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
关键词
租赁经营合同
承租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
出租人
物的租赁
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
企业租赁
权利客体
-
分类号
C55
[社会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