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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及其检验研究——兼评《民法典》第622—6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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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玉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44-51,共8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及检验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第622—624条,该条文在瑕疵概念的确认和瑕疵检验的问题上相比《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了很大的改进。首先,瑕疵包含质量、数量和包装瑕疵,还可以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且瑕疵与缺陷...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及检验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第622—624条,该条文在瑕疵概念的确认和瑕疵检验的问题上相比《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了很大的改进。首先,瑕疵包含质量、数量和包装瑕疵,还可以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且瑕疵与缺陷二者并不等同,是交叉竞合的关系。其次,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但是当约定检验期间过短时,买受人只需对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而若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未做约定时,推定买受人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最后,在标的物的检验标准上,《民法典》确立了先依照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标准(即主观标准)来判断,再依照通常的标准(即客观标准)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买卖合同 物的瑕疵 物的缺陷 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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