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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高校与大学生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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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新华
卢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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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工学院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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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0年第3期42-4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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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高校与大学生在法律人格上地位平等,权利内容上是受教育权与教育管理权的对等,学校与大学生相互选择意思表示一致,因此,两者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种教育服务,这种教育服务不仅仅是高校与学生的利益关系,还涉及到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因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形成具有公法特点的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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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等学校
大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
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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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47
[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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