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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税的“法外简化”何以可能? 基于区域性税制另造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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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榆淞 《财贸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3-56,共14页
基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所提出的“税制竞争”这一全新的区域发展理念,《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27条明确了在商品和服务的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的短期目标和进一步简化税制的长期目标,决策者希冀能在不改... 基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所提出的“税制竞争”这一全新的区域发展理念,《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27条明确了在商品和服务的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的短期目标和进一步简化税制的长期目标,决策者希冀能在不改变且不影响中国境内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其他地区所施行的普适性标准税制的前提下,重新建构一套更加契合海南发展需要的区域性特别税制。此种服膺于税制竞争的“税制另造”方案不仅有别于域内外各类自由贸易园(港)区既有的税制实践经验,也突破了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以提升税制统一性为基本导向的传统改革路径,但以税法基础理论的视角观之,不难发现决策者所欲实现的“法外简化”仍立基于“稽征经济”与“税收公平”这两大税法基本原则,且由此所形成的“特别税法”亦能在“将海南定位于准关税区”的制度前提下实现逻辑自洽。唯需强调的是,此种基于“税制另造”理念的区域性税收立法模式最终能否成为一项稳定的税收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所建立的区域性特别税制与中国境内港外的普适性标准税制之间能否实现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和服务税 法外简化 税制另造 特别税法 准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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