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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中质押权利不得转让的目的性限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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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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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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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9-130,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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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第68批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20M6808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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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中关于担保期间担保财产的转让采取了区分处理的模式,在允许抵押财产转让的同时,限制质押权利的转让。质押权利禁止转让规则作为一般禁止性规范,其字面含义的涵盖范围似乎包含了所有转让行为,不当地包含了本不应规范的转让行为,因此应当对该规范进行目的性限缩,以实现该规则中价值的动态协作和利益的多方平衡。在一般转让中,以转让价金作为客观标准并确定价金提存制度;而特别转让的法律适用则需要结合担保物权规则体系进行考量。《民法典》颁布后,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亦未对此作出回应,因此应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一般裁判规则,以消除担保物权法律规则的体系龃龉,裨益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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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押权利转让
目的性限缩
价金代位
一般转让
特别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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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transfer of pledge right
purposive restriction
price subrogation
special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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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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