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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而获”的现实与“公平正义”的神话?——原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利益归属法律分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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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波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44-49,共6页
鸿道集团与广州医药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知名商品",应结合标志和物质产品两方面内容来理解其确切含义,将"知名商品"仅理解为"知名标识"而不包含物质产品的内容是一种错误... 鸿道集团与广州医药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知名商品",应结合标志和物质产品两方面内容来理解其确切含义,将"知名商品"仅理解为"知名标识"而不包含物质产品的内容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从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纠纷案件的事实来看,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所使用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与其所标示的特定凉茶产品已经分离开来,由此证明了"知名商品"要素的可分离性;按照"谁付出、谁受益"的规则,将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归属于加多宝公司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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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性标识共有的处理之重:消费者利益——基于“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纠纷二审判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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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银雀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1期89-96,共8页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本质上等同于未注册商标,是一项准知识产权,其归属应该遵循知识产权"谁创造谁享有"的基本归属原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是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过...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本质上等同于未注册商标,是一项准知识产权,其归属应该遵循知识产权"谁创造谁享有"的基本归属原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是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益,其应该由加多宝公司所有。"王老吉"商标与该特有包装、装潢,无论在形成过程中,还是最后的结果都具有不可分性。然而,二者共同使用"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由于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商标具有独占性,将该权益归属于广药集团更为妥当,但广药集团必须对加多宝公司基于其对该特有包装、装潢所有的权益进行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谁创造谁享有” 消费者利益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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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使用“后发商誉”及其移植的知识产权探析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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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鑫良 张冬梅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3-9,共7页
加多宝方在17年的被许可使用期间独力打造出了"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后发商誉"。在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前后,加多宝方将"王老吉"品牌"后发商誉"移植至其"加多宝"品... 加多宝方在17年的被许可使用期间独力打造出了"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后发商誉"。在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前后,加多宝方将"王老吉"品牌"后发商誉"移植至其"加多宝"品牌上的相关行为正当合法,不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凉茶装潢由于"后发使用显著性"形成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归属其打造者加多宝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后发商誉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王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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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动了谁的奶酪——加多宝与广药之争案评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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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8-25,共8页
应当结合激励理论和财产权劳动理论来确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归属;知名商品的判断除了应当考虑商品销售地域、销售时间、销售量、销售对象、广告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本身包含的成分... 应当结合激励理论和财产权劳动理论来确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归属;知名商品的判断除了应当考虑商品销售地域、销售时间、销售量、销售对象、广告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本身包含的成分、商品包装装潢、生产厂家等因素;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终止后,原商标权许可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负有防止混淆的义务;合同未明确约定财产权益的归属时,应当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确定其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劳动理论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不正当竞争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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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列罗案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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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传君 尹锋林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2期80-84,共5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日趋增多,加大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商品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日趋增多,加大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商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下文简称"费列罗"案)尤显特殊,该案件在当时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了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就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提出了一些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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